出入境香港新規定 7/16起攜逾48萬外幣要申報
陸委會發布最新參考資料,自7月16日起,入出境香港時,若攜帶總值港幣12萬元或等值外幣(約摺合新臺幣48萬元)以上之貨幣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均應依規定申報,以免受罰。
爲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香港政府對於跨境攜帶及運送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有新規定,如支票、旅行支票、匯票、郵政票券等現金類物品,設立申報及告知制度新規定。
而自7月16日起屆時入境香港之旅客,須使用現行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書面申報。
即將出境離港及經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入境香港的旅客,則須在海關人員的要求下,主動告知是否持有總值高於港幣12萬元的現金類物品,若持有,則須書面申報有關資料。
若成年人陪同16歲以下未成年人,並知悉該未成年人持有總值高於港幣12萬元之現金類物品,則該成年人須爲未成年人申報或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