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香港新規定 7/16起攜逾48萬外幣要申報

記者周怡德臺北報導

陸委會發布最新參考資料,自7月16日起,出境香港時,若攜帶總值港幣12萬元或等值外幣(約摺合新臺幣48萬元)以上之貨幣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均應依規定申報,以免受罰。

爲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香港政府對於跨境攜帶及運送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有新規定,如支票旅行支票匯票郵政票券現金物品,設立申報及告知制度新規定。

而自7月16日起屆時入境香港之旅客,須使用現行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書面申報。

即將出境離港及經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入境香港的旅客,則須在海關人員的要求下,主動告知是否持有總值高於港幣12萬元的現金類物品,若持有,則須書面申報有關資料。

成年人陪同16歲以下未成年人,並知悉該未成年人持有總值高於港幣12萬元之現金類物品,則該成年人須爲未成年人申報或告知。

進口出口總值高於港幣12萬元屬同一批次貨物的現金類物品,須以電子方式透過現金類物品申報系統預先作出申報。

陸委會呼籲民衆主動了解相關申報規定,避免因港方新規定而受罰,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