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共有地 留意適用稅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衆原與他人共有土地,經法院裁定變價分割、取得更多持分土地後,往後出售時,應分別按照不同取得時間,判斷應適用房地交易舊制課稅或房地合一新制課稅。

取得日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在2016年1月1日後則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例如,甲君2015年1月取得A房地持分四分之一,後因共有人向法院訴請分割共有物,法院裁定變價分割,甲君參與應買,取得A房地其餘四分之三持分,並在2023年1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書。

甲君隨後在2024年5月出售A房地,原權利範圍(持分四分之一)應適用舊制,也就是應在2025年5月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稅;之後取得的四分之三部分,應適用房地合一稅,應在完成過戶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