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內衣照及與學長嘗禁果 國中女生家長怒告遭駁回
一名國中女生自拍內衣照傳給學長及同意發生性關係,女學生家長怒告學長侵犯隱私權及貞操權,被高雄地方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高雄傳真)
高雄某國中一對學長、學妹兩人交往後,女學生在學長要求下自拍內衣照傳給學長,再相約放學後在學校女廁內偷嚐禁果。此事在校方展開性平調查期間,學長涉嫌泄漏學妹的身分,女方家長得知後,怒告學長侵犯隱私及引誘少年製造猥褻電子訊號製造罪,求償3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女學生傳自拍內衣照給學長並未違反她的意願,也查無學長泄漏學妹是性平事件當事人一事,駁回學妹家長的索賠。
判決指出,這兩名國中的學長、學妹均未滿15歲,該名學長在2022年12月透過通訊軟體向學妹要求她自拍內衣照傳給他,學妹使用手機自拍數張僅穿着內衣褲的照片,傳送2、3張給學長。學妹的家長對此控告學長侵害學妹的性隱私權,違反引誘少年製造猥褻電子訊號製造罪。
因兩人當時正在交往,學長又透過通訊軟體向學妹提出進一步要求,央求學妹與他發生性關係,獲得學妹同意,兩人相約在同月某日下午5點多,在學校的女廁內偷嚐禁果,以口、手發生性行爲。
結果到隔年9月間,學校針對這對學長、學妹在廁所的性行爲展開性平調查時,學長與其他同學聊天時,被問起是否涉及這宗性平案件,學長點頭回應「是」,學妹的家長認爲學長此舉已涉侵犯學妹的貞操權與隱私權,對學長提告求償。
法官審理後認定,學妹自拍內衣照片傳給學長,是自由意志的自發性行爲,並查無任何證據顯示學長曾對學妹施以強制、脅迫或其他剝奪自由意志的手段,而學妹傳送內衣照的行爲亦顯示其對照傳送可能產生的後果已有充分認知,透過其行爲表達默示同意。
另外,被告的學長僅在與他人互動時點頭承認他是性平事件當事人,並未主動揭露學妹身分或詳述性平案件內容,尚難認其具主動泄漏學妹身分,且學妹家長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主張屬實,因此駁回求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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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