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實習生上船3個月身亡 監院促交通部、勞動部改進

1名本國籍船員實習生受本國行業代理公司聘僱,派往巴拿馬籍貨輪任職,未料3個月後卻自縊身亡,監察院調查發現許多制度面缺失,促請交通部會同勞動部檢討改進。(報系資料照片)

監察院接獲陳情,有1名本國籍船員實習生受本國行業代理公司聘僱,派往巴拿馬籍貨輪任職,未料3個月後卻自縊身亡。監察院調查發現,該案凸顯契約未有效揭露,且船員招聘、勞動檢查及實習評鑑的相關機制不足,不利保障船員勞動權益,促請交通部會同勞動部檢討改進。

監察院指出,該實習生家屬發現商船和海員總工會無法提供特別協約,凸顯商船船員生命及勞動權益欠缺保障,監委王幼玲、紀惠容申請調查後發現,海員總工會是代表我國船員的勞動團體,但該會與航商簽署該協約,未全部揭露予船員或其家屬,不利對方瞭解相關權利義務,且交通部航港局提供的船員定期僱傭契約範本也無規範揭露義務,成爲權利保障的漏洞。

針對船員招募階段或船務代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制度,監委發現,我國未設置船員招募機構或船員仲介中心,交通部現行法規對招募船員單位也沒設立監督機制,難有效明確規範船務代理公司與船員間權利義務關係,且依船員法規定,交通部現採行報備制,並非實質審查船員簽訂的書面僱傭契約,欠缺積極性。

監委指出,航政機關依船員法應協助安排海事校院學生上船實習,實習期間視同海員,且實習制度行之有年,但交通部卻遲至2020年才規畫建立實習滿意度調查作爲,無法即時讓實習生反映,交通部應強化海事學校於學生實習協助措施外,也應積極採取相關行動,提升學生海上實習品質。

此外,海上職災風險高,近年來船員職災人數逐漸增加,但現行船舶勞動檢查機制,受限於船舶營運特殊性及勞動檢查專業性,實務上國內勞動檢查機構僅能就靠岸從事裝卸、吊掛及維修保養作業的船舶實施檢查,未能全面維護海上勞動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