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網購後悔想退貨 7天猶豫期可順延至第1個上班日
新北市消保官表示,依民法規定可順延到假期後第1個上班日爲行使特殊解約權的最後1天。即使業者在過年期間正常營業或購物網站仍正常營運,也同樣適用。(陳慰慈攝)
許多消費者春節前夕會網路購物,除舊佈新,但如在連假期間開始後悔,想向業者提出解約,卻又發現郵局及店家沒開門,深恐等年假過後已超過7日猶豫期間。新北市消保官表示,依民法規定可順延到假期後第1個上班日爲行使特殊解約權的最後1天。即使業者在過年期間正常營業或購物網站仍正常營運,也同樣適用。
消保官提醒,如果在農曆春節期間透過網路購物方式消費,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者對價。
至於7日的計算,依民法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也就是說應以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第2天開始起算第1天,如果第7天是國定假日,可順延到假期後第1個上班日爲行使特殊解約權的最後1天。即使業者在過年期間正常營業或購物網站仍正常營運,也同樣適用。
消保官並舉例說明,消費者在1月29日於購物網站下單,2月1日收到商品,7日猶豫期間應從2月2日起算第1天,第7天爲2月8日,但因2月8日爲春節連假第1日,2月9日也是春節假日,所以7日猶豫期的最後1天應順延到2月15日,也就是說消費者最遲應該在2月15日提出解約之書面或寄回商品。
此外因近來網路購物業務競爭激烈,有業者提出比消費者保護法更爲優待的12日猶豫期日時,因民法是屬民事交易最基本之規範,如雙方無特別約定時,仍應照上述之規定計算期日,在本案中若以12日猶豫期間計算則消費者最遲應該在2月15日提出解約之書面或寄回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