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師慈溪刑事律師陳亮:以案釋法464,投保隱瞞疾病擔責案

本案原告帶病投保且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也未在詢問時及時發現,也沒做體檢,導致了本案爭議的發生。本案的判決,對投保人誠信投保和保險公司規範承保,起到了警示作用。

以案釋法464,投保隱瞞疾病如何擔責案

本案原告帶病投保且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也未在詢問時及時發現,也沒做體檢,導致了本案爭議的發生。本案的判決,對投保人誠信投保和保險公司規範承保,起到了警示作用。

一.案件簡介

二年前,李某向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雙方簽訂了合同,李某按約定連續交了二年保費。二年後,李某因身體不適入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爲慢性【腎】病。遂要求保險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十五萬元。保險公司提出抗辯,認爲原告帶病投保,在購買保險時未如實告知患病事實,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法庭審理後認爲,雙方簽署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且履行時間已超過二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同時認爲,李某在投保時已知自己病情卻予以隱瞞,仍然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行爲屬不誠信;而作爲專業機構的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未盡到注意義務,也未對李某進行體檢,簽訂合同後,又連續二年收了保費。鑑於雙方都有責任,判決各承擔50%責任。

二案件的焦點

本案原告李某,帶病投保且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也未在詢問時及時發現,也沒做體檢,導致了本案爭議的發生。本案的判決,對投保人誠信投保和保險公司規範承保,起到了警示作用。

誠信投保,就是投保人對保險人詢問的相關問題應如實告知,若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特別是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是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的,並且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理賠責任。

保險法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的規定,並不等於投保人即使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情況,保險人也得給付保險金。這裡要提醒一下,首先,這個投保滿2年,不是指申請的時間,而是指從合同成立到發生保險事故的時間;其次雖然合同成立已經滿2年,但保險公司發現投保前有相關異常就診,它還是有權利解除保險合同的;再者,如果存在嚴重不實告知的,不僅會被解除合同,可能還會無法退還保險費,不要低估保險公司的調查和處置能力。

隨着保險行業的發展,如何規範承保行爲,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成爲亟待解決的問題。實踐中,出現一些保險公司未充分披露信息,使得消費者難以全面瞭解其產品的細節;也有些保險公司存在銷售誤導現象,銷售人員爲達成業績,誇大產品收益,誘導消費者購買;不少保險公司理賠過程複雜且透明度不足,導致客戶在申請賠付時遇到重重困難。不少保險公司,常常以微小的瑕疵爲由,拒絕履行賠付責任。這種情況在重疾險、車險等領域尤爲突出。這些問題說明,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還是任重道遠。保險公司規範承保問題需要行業整體服務質量的提升,以增加公衆對保險行業的信任度。

‌三相關法律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2.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