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稅務風險分析
股東從公司借款跨期未還是大陸稅務局近期查稅重點。
近期大陸稅務局查稅過程中,很重視臺商個人股東向公司借用資金的情況,股東向公司借款所涉及的稅務問題,臺商必須加以重視。
1、個人所得稅風險
財稅[2003]158號文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爲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可依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雖然到目前爲止,臺商個人從臺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仍可免稅,但從借款行爲來看,因爲不屬於實質利潤分配,臺商個人從大陸公司長期借款也適用158號文,須按股息紅利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2005年國稅發120號文規定,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徵稅,所以實務中,最安全的做法是在借款當年的12月31日前就將借款償還。
臺商個人向公司借款超過一年,未用於公司生產經營,稅務機關也未發現,在以後的納稅年度股東已歸還借款,是否需要就曾發生的超期借款補徵稅款?已按股息紅利徵收了個人所得稅的超期借款,股東又還給公司,是否可以退稅?這些問題各地稅務機關有不同判斷,有些稅務機關認爲無需繳稅,已繳納的稅款在股東還款後可以退稅或在以後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中扣減;也有稅務機關認爲納稅義務在借款超過一年時就已經發生,應該繳稅,已繳稅款不應退還,實務中法院判例也支持過類似稅務機關的意見。
至於公司累計虧損,超期的個人股東借款還需要按股息紅利徵繳稅款嗎?《公司法》規定公司利潤分配的前提是有盈利,虧損未彌補的不得分配利潤。所以實務中法院判決大多支持稅務機關「視同」股息紅利徵稅的決定,不論公司是否盈利。
除股東自己外,股東家人在公司借款,根據財稅2008年83號文規定,也可能視同股東的股息紅利徵收個人所得稅。法院判例中也有股東的親戚借款不還,被徵收股東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案例,所以與股東有關聯的個人借款也存在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2、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風險
公司資金被股東佔用,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爲提供了貸款服務,屬於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臺資企業需視同銷售金融服務,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3、未及時代扣代繳稅款的稅務風險
個人股東借款長期不還,應繳未繳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臺資企業會面臨罰款風險。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爲扣繳義務人。所以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長期不還,公司作爲支付人,也就成爲了扣繳義務人。根據《稅收徵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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