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轉會莫成黨產會翻版
臺灣經歷6次總統直選、3次政黨輪替,實踐民主轉型從蔣經國的臺籍菁英政策,到李登輝、陳水扁接手的7次修憲,已是世界各國推崇的典範。曾有「農村轉型」──公地放領,「教育轉型」──九年國民義務教育,「經濟轉型」──十大基礎建設,更有「政治轉型」──開放組黨、全面直接選舉、228事件補償。如今,促轉會形成新的「威權機關」,似以少數「政治受難者和家屬」爲口號,未能顧及行政比例原則與憲法對人權的保障,將製造更多的對立與動盪。
無獨有偶,這樣不當的轉型正義心證,也在近日黨產會主委林峰正的訪問中展露無遺,他以德國處理納粹法西斯、東德共產黨,比對救國團的未來處置;擅自放話行使推定權,未審先判,否決「無罪推定原則」,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去年司法院長許宗力的德國指導教授史塔克來臺時就曾表示,「德國追討黨產的方法與臺灣迥異,不能援用」;今年德國「聯邦處理東德獨裁政權基金會」董事長耶朋曼來臺亦表示,「追究黨產的程序必須符合法治國原則,必須避免調查與立法是報復性的。」
林峰正一味以爲「德國黨產會能將不當黨產全存信託局,並將所有權直接移轉國有。」他未清楚瞭解,德國是在最高法院宣判東德共產黨爲「違憲政黨」的基礎下才能查察扮演白手套的附隨組織;也因是違憲政黨必須解散,纔將財產凍結移交德國聯邦信託局。所以針對東德共產黨400多間黨營公司所做的行政處分,高達上千件也都訴諸行政法院訴訟,恪遵「司法審查原則」。
反觀我國黨產會成立以來,一直未將國民黨提請司法院大法官,認定國民黨存在之目的或其行爲有違法事證。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9規定,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檢具「請求解散政黨之意旨」與「政黨應予以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黨產會跳過違憲政黨的聲請程序,直接處理附隨組織之認定,顯已損及人民結社權與財產權。林峰正主觀認爲「救國團財產來源有問題,要徹底解決,不然就全部收歸國有。」殊不知救國團轉型爲「公益社團法人」,是協助政府執行青年事務;縱使成立來自蔣經國,也不能據此推定,更何況歷來重要人事派令無一出自政黨。救國團於民國78年正式立案迄今,政府補助逐年減少,且須參與採購;在此自由競爭環境下,仍有1500多萬人次參加過救國團活動。顯然,救國團合理、合法經營,應該獲得肯定。
促轉會不能是黨產會的翻版,絕不能動不動就以掠奪國有財產推定,甚至惡劣地像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竟然未透過法院訴訟,就直接將人民所有不動產改變登記在縣有名下。若是促轉會、黨產會以政府權勢扮演強盜,一朝民心盡失,就不要感到奇怪。(作者爲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