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伯是養父死逾20年 想回本家孝順生父!「男丁」被打臉
大伯是養父死亡逾20年,他想回本家孝順生父,遭到法官駁回原因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的大伯父阿華(均化名)未婚無子女,擔憂無子爲其送終,家族便決議由阿華收養阿國,後來阿華於2002年死亡,阿國盡養子義務主責後事,並將阿華牌位迎入宗氏祠堂,由他及家族親屬祭拜至今。阿國現在因爲希望自己的女兒能認祖歸宗,因此依法請求終止他與養父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阿國指稱,當年他給大伯父收養當養子後,仍然與本生父母同住,也未改變稱謂,並持續扶養照顧本生父母,而他的女兒在養父死亡後出生,爲了讓女兒的血脈關係能名實相符,因此有認祖歸宗的必要,而且養父、祖父母皆已過世,無其他應扶養親屬,沒有終止收養逃避法定義務的情形。
阿國也坦承,當初收養有傳承姓氏,以及祭祀拿神主牌的需求,養父死亡後,他有與養姊共同繼承遺產,生父原本以爲只是名義上過繼,很介意他身分證父親欄的姓名,他的原生家尚有3名兄弟,每天會輪流去探望生父,醫藥費都是他在負擔,兄弟的經濟狀況還算可以,但若他沒有承擔,兄弟們負擔會比較重。
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因此養父母死亡後,爲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法官考量,阿華當初收養阿國時已有收養一女,而且養女之子也是從母姓,如僅爲了傳承姓氏,何需再收養阿國?故應可推認,當初收養是看重他是「男丁」的身分,並有延續香火的意義。
而且阿華遺留的財產爲土地,價值爲463萬6244元,由阿國與養姊共同繼承,足徵有繼續雙方收養關係的意思。另外,阿國被收養時已經28歲,有足夠智識能力決定是否願被收養,以及瞭解收養之法律效果。阿國就應承擔扶養及延續養父香火之責,並取得繼承權,現又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恐違背養父生前收養意願,難謂無顯失公平之情形。
此外,阿國想回歸原生家庭、照顧生父,當然肯定孝順之心,但要照顧生父,並非終止收養關係才能做到,且養父死亡迄今逾20年,阿國與本生家兄弟分攤照顧生父責任,並無出現問題,不因未終止收養,就導致生父生活陷於困頓。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