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的一致性是建立公信的關鍵

(圖/本報系資料照)

10月1日起,憲法法庭的15名大法官就全爲蔡總統所任命。部分媒體更用「馬系」來稱呼當前「唯4」由前總統馬英九任命的大法官。媒體濃濃政治味的敘述未盡公平,但大法官們也該警覺,在這樣的制度與政治氣氛下,釋憲職務更須如履薄冰。

大法官任期8年,因此每個總統若能連任,又與立法院多數同一政黨,都有機會任命全體15位大法官。雖然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獨立行使職權,是制衡政治部門最重要的機關,但在社會大衆的眼裡,總不免帶有政治色彩──總統任命的大法官是否就是總統的人馬?

這種政治疑慮的本身就多少會傷害憲法裁判的尊嚴。若欲減少民衆的政治疑慮,大法官們就該用「表現」來說明自己遵循的乃是憲法,而不是一時的政治。

爲了達到這點,適度的「司法自制」相當重要:大法官不宜太積極地試圖在這8年實現「自己」的理想,而是該像個法官,放下個人的價值,致力於恪遵憲法並遵循先例,使憲法裁判與過往大法官的解釋成爲更加邏輯體系一貫的整體。這才能避免「一朝天子一朝臣」的錯誤印象。

憲法畢竟是「法」,解釋憲法也該有法學上的一致性與可預測性。無論大法官個人有多麼熱切的理想,「改變先例」均該謹慎爲之。必須有最堅強的論理,說服法界與社會這些改變是「必要」的,才能避免客觀的憲法解釋被看成主觀的政治決策。

近年來的大法官很勇敢地改變了一些重要的先例,在「立委聲請前瞻釋憲」與「監察院聲請黨產條例釋憲」中,大法官更否定了多年來寬鬆審查釋憲聲請的慣行,這些都顯示出現在的大法官們對「司法謙抑」、「遵循先例」不太買帳。

大法官當然可以改變先例,但這些改變的論據夠強嗎?以釋字791號解釋爲例。這號在2020年做成的解釋,推翻了2002年的釋字554號解釋,將《刑法》的通姦罪宣告違憲。然而,2020年的大法官是否充分指出18年前前輩們做成的解釋有何嚴重錯誤?或是敘明這18年來社會與法律的重大變動?沒有!「婚姻關係中之性自主已經高過社會功能」是釋字791號解釋中,大法官提高審查標準的重要依據,但證據何在?

大法官唯一的論證是「此由係爭規定一對婚姻關係中配偶性自主權之限制,多年來已成爲重要社會議題可知」。然而這個命題需要透過實證研究來認定,尤其在民調顯示仍有8成民衆支持通姦罪時,大法官這樣論證不會讓人覺得在自說自話嗎?

至於有關妨害名譽或誹謗的案件,大法官變更先例時除了欠缺「與先例對話」的論述外,自己的標準也不一致。大法官們明明在釋字806號解釋明確肯認了前例中「言論內容之限制應採最嚴格審查」的標準,且在111憲判2號判決也是以這樣的標準來處理「妨害名譽之強制道歉」;但在112憲判8號判決,大法官們好像完全忘了「最嚴格審查標準」這種先例,反而在釋字509號解釋之上另加一個「事前查證」的要件,使得以後所有轉貼、評論的人都必須「先查證」纔敢發言。這也是「變更先例理由不備」的例子。

這些改變的「結果」,從學理上來說見仁見智。然而,大法官不是學者,不能主觀、任性。變更先例,請先與先例認真對話。尊重憲法條文及前輩大法官們的解釋,讓人民覺得大法官看重法律秩序,也使人們能夠預測憲法法庭的裁判。這種健康的司法保守哲學,是在政治風浪中確保司法釋憲制度公信力的關鍵。

(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