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漁工擅自上岸買早餐...途中搭訕並環抱少年 犯兩罪被辦
中國大陸蔣姓漁工從基隆正濱漁港上岸買早餐,途中搭訕16歲少年時,強行環抱少年觸法。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刑法強制罪,處應執行拘役80日,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但命支付公庫1萬元。全案可上訴。
蔣姓漁工112年10月2日上午6時許,隨着工作的的漁船進入正濱漁港,等漁船靠岸後,自行下船到鄰近的中正路買早餐。
蔣男走到基隆市公車二信分社站牌時,看到16歲簡姓少年正在等公車,上前他攀談,並趁簡姓少年未及防備時,張開雙手環抱簡姓少年。少年多次以言語拒絕,蔣才罷放手,自行走回漁港上船。
簡姓少年事後報案,警方循線追查,調閱道路監視器畫面查出蔣的身分,製作筆錄後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認定蔣男涉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另涉犯刑法強制罪。
法官審理後指出,大陸漁工因無法暫置原僱用漁船,或隨原僱用漁船出港作業者,得分別依規定就醫、上岸避難或至臨時安置處所臨時暫置外,不得擅離暫置場所。蔣男行爲違反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罪。
蔣男明知少年未滿18歲,強行環抱少年,法官檢視事證,也認定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的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
法官審酌蔣男犯罪動機、手段、坦承犯行,自述小學畢業、家庭經濟普通等情狀,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處拘役50日。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處拘役50日。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法官另考量蔣男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觸法,犯後有悔意,認爲經過偵審程序及判刑,當知所警惕,宣告緩刑2年。爲確保蔣男能記取教訓,並建立正確觀念,避免再犯,命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
中國大陸蔣姓漁工從基隆正濱漁港上岸買早餐,途中搭訕並環抱16歲少年,被基隆地院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刑法強制罪,處應執行拘役80日,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但命支付公庫1萬元。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