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冰箱起火燒死二樓住戶 檳榔攤販無罪改判 8個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圖本報資料照)

新北市一名張姓檳榔攤販因冰箱的溫控裝置,發生過熱或接觸不良,產生高溫而着火,燒死二樓黃姓住戶。一審新北地院認定無從證明有過失,判處無罪。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撤銷改判,認定有過失,依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向陳姓男子承租新北市一處房屋1樓,並以該處對外經營檳榔攤,張男爲房屋1樓的實際管領人,對於其營業所使用的電氣設備負有監督管理義務的保證人地位。其明知購買中古且耗電量較高之電氣設備應定期維修,如未定期檢修、維護,易因短路導電致生危險,竟疏未注意檢修其設置於營業區的冰箱設備。

2020年10月29日5時39分許前某時,冰箱的溫控裝置因發生過熱或接觸不良,產生高溫進而引燃附近木質天花板及上方室內配線等可燃物品,擴大延燒鄰近可燃物品,導致燒燬許多物品,致生公共危險,且造成向陳男所承租位於同號2樓的黃姓住戶因火災事故、高溫濃煙吸入及身體燒灼傷、一氧化碳中毒(COHb 66.4%)、大面積燒灼傷而死亡。

一審認爲,本案尚無法排除起火處爲本案冰箱溫控板以外處所之可能;亦無從證明張男對於火災的發生,或因而燒燬相關物品、致黃男死亡的結果,有檢察官論告意旨所認之過失,並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罪嫌之程度。從而,本案既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於無罪推定原則,依法應爲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審慎。

案經上訴,二審認爲起火原因不排除是因爲電氣因素引燃,且本案火災之起火處應爲本案冰箱上方、靠西側處附近處所,火災發生原因應系本案冰箱溫控裝置主機板(電路板)疑有過熱或接觸不良情形發生,進而引燃附近塑膠製品、木質天花板等可燃物造成後續火勢發生,屬電器因素引燃本案火勢之發生,應可認定。

二審指出,故張男自有因疏於注意,消極不爲防止作爲,以致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結果者,即屬不純正不作爲過失犯,亦甚明確。據此,張男因前述過失,致本件火災發生而失火燒燬許多物品及造成黃男死亡,張男的過失行爲與燒燬他人及自己之物與黃男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