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控汪小菲買高額藝術品投資 還擅自搬走4幅畫作...檢因這理由不起訴
汪小菲與大S。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藝人大S(徐熙媛)與前夫汪小菲情逝後,對簿公堂。前年,汪小菲因從原住所搬移4件高價值畫作,大S提告汪涉犯損害債權。臺北地檢署今偵結,由於汪請司機寄回個人衣物,卻沒寄畫作回北京,檢方認定,汪搬移畫作的目的爲取回個人物品,處分不起訴。
全案源於,2022年3月9日,汪小菲命司機至位於臺北市住所將4件版畫相關的高價值藝術品,搬移「S Hotel」等處;同年12月7日,大S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2023年1月17日,依臺北地院執行命令,至「S Hotel」進行查封程序未果。
對此,大S認爲,汪小菲委託司機搬移4件高價值藝術品,再於不詳時間委由第三人隱匿畫作,涉犯毀損債權,提告汪。
檢方調查,根據汪小菲與司機的對話截圖所示,汪曾告知司機,將他的衣服鞋子寄回北京,畫作無需寄回。檢方認定,依常情,畫作價值應高於私人衣物價值,汪要求寄回衣物,而非寄畫作回北京,足認汪搬移畫作的行爲,並非出於規避債務而隱匿,確實是爲了取回個人物品。
汪小菲在檢察官偵訊時,堅決否認有毀損債權犯行,他辯稱,僅把4件畫作移至1個倉庫內,畫作也不是婚內財產,他是因爲有人會搬進原先的住所,才請司機去原住所拿部分東西,離婚協議書也沒有就本案的4幅畫作爲協議。
大S則稱,兩人結婚後,4幅畫作就放在家裡,離婚時,他們並無協定畫要放哪裡,她說,汪小菲管理財產的方式就是買高額藝術品。搬畫司機有看到畫作在汪小菲的辦公室內,不過汪之後可能有移動位置,她僅能確定畫作還在臺灣,但沒有是否有轉賣畫作的證據。
檢方就汪小菲的供述、筆錄附件、本案畫作照片、汪小菲與司機的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地院的執行命令、查封筆錄等證據,檢方認定,主觀上難認汪小菲有任何損害大S債權的犯意,因罪嫌不足,汪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