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完撞球載國中妹回家 「一桿進洞」下場慘了
苗栗一名張姓男子,今年2月與就讀國中的友人A女到撞球場玩樂,返家後竟違背對方意願強行性侵。(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苗栗一名張姓男子,今年2月與就讀國中的友人A女到撞球場玩樂,返家後竟違背對方意願強行性侵,事後被警方逮捕送辦。苗栗地院近日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期間需接受保護管束,並完成4場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張男今年2月4日晚間與A女相約到苗栗縣頭份市某撞球館遊玩,結束後,張男騎車採用A女返家。不料當晚約11時45分,張男明知A女爲國中生,竟在住處客廳內,未經A女同意,無視其口頭拒絕與肢體推拒,強行脫去A女褲子,並對其進行性侵。事後,A女隨即報警,警方循線將張男逮捕歸案。
法院審理期間,張男坦承犯行,並與A女達成和解,承諾賠償35萬元,自今年7月起分35期每月支付1萬元。
法官指出,張男無前科且素行尚可,但他未能正確認知兩性交往的界限,違背A女意願進行性侵,嚴重侵害A女的性自主權與身體控制權,造成被害人難以抹滅的心理創傷,實屬應受譴責之行爲。
法官綜合考量張男犯後態度良好,已坦承犯罪且與A女和解,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履行和解條件完成賠償,另安排4場法治教育課程,以增強其法律觀念及責任意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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