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價真大!婦不滿少年霸凌女兒拒道歉掌摑2下 這理由遭判拘役30日

48歲黃姓婦人徒手掌摑蔡姓少年2下挨告後,臺南地方法院雖判處拘役30日,但也依法不予諭知易科罰金。(本報資料照片)

48歲的黃姓婦人不滿女兒在學校遭同學蔡姓少年霸凌,對方還在外散播不實言論,將他約到左鎮區某廟宇廣場談話時,對方拒不道歉,竟氣得徒手掌摑對方2下。事後,蔡姓少年提告,臺南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但因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後,已不合《刑法》易科罰金的要件,因此不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指出,黃婦因認爲女兒在學校遭蔡姓少年霸凌,且對方還在外散播不實言論,與男同學相約談話。去年11月6日下午5點許,蔡姓少年抵達後,黃婦不滿對方拒不道歉,徒手掌摑他2下,導致少年臉部挫傷。事後,少年對黃婦提告傷害。

檢方除依《刑法》傷害罪將黃婦提起公訴,也強調被告爲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罪,建請法官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加重其刑。

臺南地院指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法定最重本刑爲有期徒刑5年,由於加重後已不合《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爲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的要件,因此不予諭知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