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女兒跟男友跑了…老爸怒砸車窗、拖人下車壓制 遭判刑

臺南洪姓男子去年6月間爲阻擋女兒王姓男友開車載她出門,持榔頭敲碎駕駛座玻璃後開啓車門,將他拖出車外壓制在地,致王的頸部勒痕及四肢擦傷,王提告後又撤回,法官體諒洪身爲人父擔心女兒處境及安危而誤觸法網,認他犯強制罪處拘役50日,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

洪於偵查時指出,他並不認識王,因女兒已經2個月沒回家,擔心她被控制,當天他報警後請王開門,但王執意要開車離開,情急之下才拿榔頭砸其玻璃,他有拉王下車,也有先擋在車子前面,請王等警察來。

王於警詢時表示,當時對方將其車窗擊碎後,將車門解鎖後打開,並且將他拉下車,且把他壓在地上不能行動。他說,當時他有向對方請求能否起身說話,但對方卻說「你就坐着等警察來就對了」。

然而,洪妨害王及女兒自由離去權利,致王上衣及駕駛座玻璃破損而不堪使用,王右側前臂、左側手腕擦傷、右側頸部挫傷有勒痕,兩側臉部腫脹、左側大腿點狀出血、頭部外傷並頭暈等傷害,王提供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車損照片及醫院診斷證明等對洪提告。

檢方認爲,王提出現場錄音內容,衝突起因他欲驅車離去,洪及其親屬才報警並阻止2人離開,可見洪破壞車窗玻璃打開車輛中控鎖,目的應在阻擋2人離去,雖致王受有傷害、車窗玻璃及衣物毀損,難認洪另具有傷害、毀損故意,因與已起訴強制罪嫌部分,爲同一基礎犯罪事實,不另論傷害、毀損罪嫌。

臺南地院認爲,洪犯罪動機是因身爲人父擔心女兒處境及安危,一時未及細思,致誤觸法網,並其犯罪手段及對2人造成損害,另王又撤回告訴,雖其撤回不生效力,惟足認王已原諒洪不欲再行追究,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法量處其刑。

法官認洪犯強制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女兒實施家庭暴力。另應於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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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認洪男犯強制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禁止對女兒實施家庭暴力。另應於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