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 如何理解私自閱看、瀏覽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等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原標題: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 如何理解私自閱看、瀏覽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等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編者按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的重大決策部署,深入學習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官網官微特開設《黨紀學習教育問答》專欄,圍繞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論述、新修訂《條例》的內容和要義,以及黨員幹部在實際工作、學習中常見的疑惑和違紀風險點等,邀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專家學者進行解答,爲廣大黨員幹部在黨紀學習教育中提供學習參考。
今天推出第十七期《如何理解私自閱看、瀏覽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等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敬請大家持續關注。
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第十七期:如何理解私自閱看、瀏覽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等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解答專家
呂品,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黨章黨規教研室主任、教授
如何理解私自閱看、瀏覽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等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發表、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的言論行爲列出負面清單,目的是嚴格規範黨員言行,以嚴格的紀律處分規定保障四項基本原則、改革開放決策、黨中央大政方針貫徹落實,維護黨和國家形象,維護黨和國家領導人威信,維護英雄模範形象,堅決反對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人民軍隊歷史的行爲,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2023年修改《條例》在第五十二條增寫對私自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資料的違紀表現,要結合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進行理解。
《條例》第五十二條新增對私自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資料,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規定,主要是針對近一段時間執紀監督中發現的問題,進一步要求黨員規範政治言行,堅定理想信念。多名落馬官員違紀通報中存在這樣的問題,如,重慶糧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銀峰“熱衷於閱看、私藏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文章等”,貴州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長王曉光“熱衷於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境外書刊”,長沙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陳澤琿“私自從國(境)外購買、攜帶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入境並長期閱看、私藏”等。黨員應當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始終同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堅定政治信仰,提升黨性修養最好的途徑就是加強學習、讀書修德,做到知行合一。閱讀是認識和把握世界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人們認識和把握世界需要經常進行的一種重要活動。黨員領導幹部要養成多讀書、讀好書的習慣,使閱讀學習成爲改造思想、加強修養的重要途徑,成爲淨化靈魂、培養高尚情操的有效手段。但閱讀書籍和資料繁多,尤其對領導幹部來說,工作千頭萬緒、日常事務繁忙,讀什麼更要有選擇、有重點。一些黨員幹部私自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資料本身就是政治意識薄弱的體現,反映出其政治思想狀況已偏離甚至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多是由於信仰迷失、精神空虛引發;而這些行爲又會加劇錯誤思想侵蝕,出現政治上的被動,危害不容忽視。《條例》基於此,明確禁止私自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資料。其中,“閱看”是指詳細仔細地看,包含仔細觀察、思考和記憶的過程;“瀏覽”是指快速閱讀,目的主要是大致瞭解其內容或獲得概要信息。將“閱看”與“瀏覽”並列規定,涵蓋了觀看或者閱讀的各種情形,嚴密了制度規定。
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的報刊、書籍、音像製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涵蓋的範圍比較廣。從性質上看,內容是《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之一的: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譭、誣衊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從表現形式上看,2023年修改《條例》將之前表述“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豐富完善爲“報刊、書籍、音像製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這是爲了適應信息技術的發展,確保對通過網絡發佈、傳遞、儲存的各類電子資源數據形式,包括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進行全面而嚴格的規範和管理。
相關法條:
第五十條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佈、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爲上述行爲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一條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爲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
(二)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
(三)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譭、誣衊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人民軍隊歷史。
發佈、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爲上述行爲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 製作、販賣、傳播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製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閱看、瀏覽、收聽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製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