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脫光少女衣物凌辱、拿拖把柄性侵 惡男判刑出爐
少女被當街脫光凌辱,險遭拖把柄性侵(示意圖,達志影像)
賴姓男子2005年率衆當街毆打一名少女並脫光她衣物,持拖把柄企圖插入少女下體,直到有人高喊「警察來了」,賴男等人才逃散,賴男犯後逃亡大陸因敗毒案入獄,2年前回臺後遭逮捕,最高法院依對少年犯強制性交未遂而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判刑5年定讞。
賴姓男子因在2005年因認爲當時15歲的少女向他配偶造謠,稱他有婚外情,他心生不滿,夥同20多名男女,將少女載至高雄市一家泡沫紅茶坊前,以徒手或持交通錐、安全帽、水管及拖把等物毆打之方式對少女施暴。
賴等人追打少女又撕開她上衣,再將她長褲脫至膝蓋、扯破她內褲,且指使姓名年籍不詳女子脫掉少女胸罩,使她於公衆場合全身赤裸,過程中賴男並拿出保險套恫嚇少女,又命在場之人持冰塊、雞蛋丟擲少女。
賴男從地板拿取因毆打少女而斷裂之拖把柄,二度以強暴手段掰開少女雙腿,欲強行將拖把柄插入少女陰道,惟遭少女以雙腿夾緊抵擋而未得逞,嗣經有人呼喊「警察來了」,賴男等人才始逃散。賴男犯後逃亡至大陸,在大陸另因販毒案件入獄服刑,後來才返臺。
一審及二審都認爲,賴男只因自認少女造謠影響其與配偶感情,即以羣體施暴、當街褪去少女全身衣物、企圖持拖把柄插入少女下體等方式,凌辱虐待少女,視她人格、人性尊嚴及性自主決定權如草芥,手段及情節嚴重,判刑5年,賴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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