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恩堂眼鏡商標含地名 智財法院不準設商標
知名的得恩堂連鎖眼鏡公司在20多年前起販售某商標商品,並於2018年向經濟部智財局登記商標,但智財局認爲商標字樣,會使一般消費者發生錯誤聯想並駁回商標註冊,眼鏡公司不服向智財法院提起告訴,但智財法院認同智財局看法,駁回告訴。
得恩堂公司表示,該公司於2018年2月26日以英文地名做商標,向智財局申請註冊。但智財局審查後卻認爲商標圖樣字樣有使公衆誤認誤信商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不準註冊,
遂轉向智財法院提起商標註冊訴訟。
得恩堂公司說明,該公司自1998年起就在全國直營店提供販售該項商標商品,且商品吊牌均已明確顯示臺灣製造,從未有消費者因爲商標而誤認誤信這隻眼鏡來自英國倫敦或與英國倫敦有關,否則,消費者老早就已向公平會檢舉標示不實,同業也會檢舉從事不公平競爭。
得恩堂也舉例說明,市面上也有其他商品商標內容有日本東京「TOKYO」、南韓首爾「SEOUL」、紐西蘭「Wellington」甚至澳洲雪梨「SYDNEY」,但商品並非來自日本、南韓、紐西蘭及澳洲,卻都能夠覈准商標,只有自己被打回票,顯然違反平等原則。
智財法院則認爲,該商標仍會使一般消費者產生來自於倫敦,或與倫敦有關之商品或服務;至於其他使用TOKYO、SEOUL等國外城市名稱的商標,則因各該商標名稱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都不盡相同,基於個案事實及證據樣態差異,有關各別商標識別性之有無及強弱、公衆誤認誤信之可能性高低等種種因素,判斷結果自有不同,審結後駁回得恩堂眼鏡公司之訴。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