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草案保留 送院會協商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傅崐萁分別提出「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修正草案」,旨在爲地方拓展稅源以充實財政。不過,民進黨協商代表、立委郭國文有異議,會議主席陳玉珍裁示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記者屈彥辰/攝影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傅崐萁分別提出「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修正草案」,旨在爲地方拓展稅源以充實財政。不過,民進黨協商代表、立委郭國文有異議,會議主席陳玉珍裁示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賴士葆、傅崐萁提案修正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二者皆於現行條文「⋯⋯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30%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額)」,於地方稅前增加「中央立法」。而傅崐萁版本則增加第三項,「第三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第二條規定開徵之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然而,目前花蓮縣政府與砂石業者正爲地方課徵之礦石稅纏訟中,花蓮縣政府於2009年起訂定礦石稅自治條例,每公噸稅收10元,傅崐萁任花蓮縣長時,2016年送新法升至70元。業者不服提起上訴,官司纏訟到高等行政法院,纏訟8年,縣府累積20敗。因此,郭國文質疑有爲個案修法的疑慮。
郭國文說,相關訴訟案件還在纏訟中,特別是花蓮縣政府跟砂石業者,此刻修法會落入個案修法的口實。就法的條文內容來看,現行條文第四條就有規範30%的限制,修正草案卻限縮在中央立法的範疇,只要是地方新增稅源沒有受比例限制。地方稅源相關條文是第三條,沒有比例限制無法預期稅率如何,地方政府的自治權力毫無可預測或依循,如果要修第四條,要連同第三條一併修正,纔有完整性。
賴士葆說,他提案修法是讓中央下放一點權力給地方,讓地方充實財源。
陳玉珍說,財劃法修法是持續往前進的。她也迴應郭國文,說是個案修法,但立法院遇到重大事情纔會修法,爲個案修法不等於是壞事,要檢討的是爲什麼要發生事情才修法。她裁示,因有意見,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