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屆環境法治論壇”舉辦,專家學者探討環境公益訴訟挑戰

12月28日,“第三屆環境法治論壇暨新環保法實施十週年與環境公益訴訟”在北京聯合大學順利舉辦。論壇匯聚了法律界、學術界和公益組織的專家學者,一同回顧了新環境保護法實施十年來的成就,探討了環境公益訴訟的現狀與挑戰。

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自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2013年1月1日施行時首次確立。此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大部分原告是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直到2015年1月1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施行,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和適用範圍得到進一步明晰,民間力量被有序納入環境治理機制中,環保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增多。

據《中國環境資源審判報告(2023)》,2023年,全國法院共受理環境資源一審案件25.9萬件,審結23.2萬件。截至2023年底,全國法院已設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組織2800多個,我國已成爲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覆蓋最廣、體系最完整的國家。

論壇針對環境公益訴訟的現狀與挑戰,進行了深入討論。論壇指出,當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仍存在諸多現實困境,包括立案難度大、訴訟費用高昂、缺乏專家支持、鑑定評估費用昂貴、賠償金使用不透明、案件審理週期漫長、社會組織積極性低、勝訴後支持不足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增加了訴訟的難度,也影響了環境公益訴訟的效率和公正性。

中國控煙與健康協會公益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秘書長李恩澤律師指出,當下,檢察機關仍是公益訴訟的主力,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數量有限:2015至2019年,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數量較少,2020-2023年受疫情影響幾乎停滯,2023-2024年雖有回升但依然有限。具有公益訴訟經驗的社會組織和律師數量有限:全國有7000家社會組織,但有公益訴訟經驗的不足20家,有經驗的律師不足百人。

爲提高環境公益訴訟的效率和效果,李恩澤建議,嚴格執行立案登記制,降低訴訟費用,促進檢察機關、社會組織與生態環境部門的合作,規範惡意管轄異議行爲,併爲訴訟和鑑定評估費用提供支持。同時,取消無效的集中管轄,設立專項賠償金基金以增強透明度,放開對社會組織提起訴訟的限制,並在適當情況下將案件移送至地方法院審理,以更好地保護環境和公共利益。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加良認爲,相比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環保組織起訴有諸多比較優勢:更爲自主,不易受到地方保護的干擾,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規避角色競合問題,程序啓動阻力更小,籌資渠道也更加廣泛。

針對社會組織公益訴訟顯著趨緩的情況,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副秘書長馬勇指出,需要重點關注社會組織參與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創新探索環境公益訴訟新類型案件,針對文物、氣候變化等議題,發揮社會組織相比於檢察機關和生態環境部門靈活機動的特點,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從大水漫灌到精準管理,共同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現代化體系。

澎湃新聞獲悉,論壇由北京聯合大學應用文理學院主辦,中國控煙與健康協會公益法律專業委員會、河南工業大學法學院等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