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保單5大風險 金管會示警
金管會提醒民衆,購買經過主管機關覈准合法保單,才能保障自身權益。(新光人壽提供/吳靜君臺北傳真)
近期屢有透過社羣媒體、網路以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公司等各種名義,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覈准的境外保險商品,俗稱地下保單,金管會提醒民衆地下保單有5大風險,包含不適用《保險法》,死亡給付不得作爲被保險人遺產規定,不具節稅功能,呼籲切勿購買,以確保自身權益。
未經核可 消費者恐求救無門
金管會解釋,所謂的地下保單是未經過主管機關覈准境外保險商品的公司,也就是未有許可在國內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的保險商品,同樣也未經審查通過。金管會表示,一般地下保單會有5大風險。
首先,是保險爭議處理困難,例如如遇有保險理賠糾紛,消費者需要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與適當的申訴管道,消費者常常求助無門。
其次,資訊說明也常常不清楚,尤其地下保單或者未經許可的地下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是中文譯本,並非原始資訊,資訊可能不透明,再加上語言隔閡,導致消費者無法充分了解保險契約內容。
同時,發行地下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相關保障,就會有法律保障不足的問題。在此情況之下,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虛假的地下保單,消費者難以辨別的,因此遭到騙取保險費,得不償失。
金管會強調,地下保單不爲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爲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及,地下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爲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缺乏節稅的功能。
違法招攬 處3年徒刑、註銷執照
金管會表示,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爲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任何人均不得在我國境內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否則將涉有上開規定非法銷售地下保單的刑事責任;金管會呼籲保險從業人員及一般大衆切勿以身試法,民衆若發現有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之具體事證,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檢舉。
民衆倘有各類保險商品的投保需求,建議選擇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保險公司,透過合法管道購買保險商品,民衆可至金管會保險局及產、壽險公會網站查詢合法保險公司的客服及聯絡方式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