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參與都更 資產增益要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地主參與都更時要注意,如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本應分配的權利價值,其差額部分地主需繳納差額價金,但若地主談判有成,建商同意免繳納差價,地主也需要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因爲此差額屬於地主收受建商的贈與,是《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範圍,而建商則應在法定期限前申報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說明,地主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無論是否與實施建商簽訂「合建契約」,皆屬私法自治原則下的契約自由範圍,與建商原始草擬的權利變換計劃無關,因此不妨礙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經權利變換後參與分配的結果。
故地主參與都市更新後,一旦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部分,地主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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