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銲工人踩空3樓墜落亡 無良僱主未給喪葬費…還將責任推給死者

桃園某機械公司今年3月在龍潭區三角林街蓋新廠房,受僱於智仁工程行的劉姓工人在3樓施作電焊作業意外踩空墜落不治,鄭姓僱主竟將工安死亡事故責任全推給死者,認爲劉姓工人應自備安全索,桃園地檢署偵結,將鄭姓僱主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鄭姓僱主今年5月15日也因這起工安事故,遭勞動部依違反勞動基準法開罰2萬元,並於7月2日公告違規內容指出,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僱主未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或未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起訴書指出,65歲鄭姓僱主是北市智仁工程行負責人,並僱用劉姓男子於今年3月11日前往桃園市龍潭區三元段886之4等4筆地號上某機械公司龍潭廠的廠房進行鋼構工程。劉姓工人當天在3樓電焊作業完成後,在現場尚未將安全網復原前,因跨越鋼樑時,不慎踩空而摔落,又因未戴用安全帽,導致頭胸部鈍挫傷並顱內出血而死亡。

鄭姓僱主明知該工地爲高度2公尺以上工作場所,又因鋼構工程會產生火花,原先設置的安全網,爲配合施工需求常有暫時拆卸,自應注意於施工前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劃,並在勞工進入工作場所期間調派設置鋼構組配作業的主管在作業現場指揮,確保勞工正確戴用安全帽及確實使用勾掛安全帶等必要防護措施,竟疏未注意,將相關施工流程、安全設備等責任均推由劉姓工人自行處理。案經檢察官相驗遺體後自動檢舉偵辦。

檢方偵查時,鄭某矢口否認有何犯行,直指應是負責安全網的兆銓企業設置不確實,當告知安全網是劉姓工人因作業需求拆除後,又以劉姓工人應備有安全索,且現場作業主管責任,應該由劉姓工人與許姓工人互相分擔云云。

經查,鄭某無法提出他是否設置或採取必要防制人員墜落的相關設備及措施等有利具體事證供調查,只是反覆地說死者應有自備安全索且另名許姓工人應負責確保死者有必要配備云云,根據證人指證僱主沒設置或採取必要措施,參酌現場也未找到死者的安全索,可見鄭某未依規定提供安全設備,造成死者在安全網未恢復前踩空墜落,與桃市府勞動檢查處的職災調查報告結果相符,鄭某的過失行爲與死者的死亡結果間有因果關係,犯嫌可堪認定。

檢方認爲,鄭某所爲犯過施致人於死罪嫌,請法官審酌被告鄭某犯最後仍然否認犯行,未深自檢討,更將被害人死亡責任推由死者及許姓工人負責,雖然死者家屬不再追究,但負起和解賠償責任的並非被告,直到偵查終結前,也未見被告向死者家屬道歉或積極求得諒解等事證,認爲被告犯後態度不佳,不宜逕予宣告緩刑。

某機械公司今年3月間興建龍潭廠房時,劉姓工人站在鋼構工程3樓電焊,意外踩空摔落亡,鄭姓工程行僱主竟不認罪,將死亡工安事故推給死者,桃園地檢署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將僱主起訴。圖/翻攝Googl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