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價費率審議會民間代表不得少於1/2!立院三讀
立法院16日審查多個法案。圖爲立法院院長韓國瑜(中)敲槌宣佈通過三讀。(鄧博仁攝)
立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三讀條文明定,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的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2;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由經濟部定之。
根據國民黨團最初提案版本,中央主管機關爲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覈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前項審議會之決議,應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審議後實施。
朝野原對於「電價審議委員會做成之決議必須送立法院同意」一事意見分歧,經濟部也持反對立場,經協商民衆黨團提修正動議組電價審議委員會成員,並訂定學者專家及民間學者必須超過二分之一終獲共識。
不過,有關條文修正案因難達共識,經歷數次黨團協商,藍綠白三黨團終達共識,三黨團幹部與協商代表皆簽字,共提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條文三讀,內容爲中央主管機關爲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覈定,應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由中央主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