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要永續 先成立監管機關
(圖/本報系資料照)
415限電危機後,臺北、桃園接連停電,但臺灣供電與調度資訊不透明,國人完全不曉得歷次電力短缺及大停電的真正原因,建立獨立的電力監管機構不能再拖了。
臺灣在進行重大建設前,例如捷運初勘前,都會要求由獨立驗證機構提出獨立查證與確證報告,目的是藉由獨立的第三方,及早發現並解決問題,讓營運能更順利。然而,臺灣的電力從發電到輸配網路,都是體制內機構說了算;而臺電是官股公司,爲配合政策經常犧牲公司利益,每當發生缺失,從行政院長到經濟部長以下,有多少人知悉真正原因?更不用說能提出專業的改善方案,導致電網韌性只能成爲紙上談兵;而身爲電力使用利害關係人的人民,面對停電只能默默接受,永遠無法得知完整的停電原因及未來該有的改善方案。
舉凡國際上的電業自由環境,大多有獨立於國家、具有廣泛授權兼具專業的獨立電業監管機構,能針對電力公司的商業利益及行政部門的意見進行整合,提出相對合理的獨立監管意見與建議,讓電業運作得以跳脫政治考量的陰影。
事實上,《電業法》第三條即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電業管制機關」辦理電業及電力市場的監督及管理;但多年過去,只見經濟部成立「電力可靠與韌性推動管理辦公室」,雖設有多名諮議委員,但實務上該單位僅有「辦公室」層級,離獨立電業專業監管機構的建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所謂獨立或第三方機構,顧名思義就是「不屬於被監管對象或利害關係人」。因此,合理的監管機構,至少應是行政院二級機關才合理;否則,當臺電董事長是經濟部次長代理時,或由政院指派人選擔任,該機構如何不受干擾?
以此次花蓮震後所出現的備轉容量及停電問題,民衆希望的無非是公部門能夠「反應事實」,才能做好應變準備,就像花蓮和平電廠因地震受損,導致備轉容量可能受影響時,公部門第一時間就應該發佈訊息讓全國知道,並提出應變宣導。
如果臺灣現在已有獨立監管機構,至少能在問題爆發前先將資訊告知國人,好過經濟部在停電後再去問臺電,然後再給事發後的解釋,難以取信於民。而當停電後,若能由獨立機構提出報告,自然會比臺電的自圓其說更具公信力。
電業從國家壟斷到邁向自由化還有很多挑戰。如今,隨着政府持續推動再生能源,相關綠能基礎設施的審覈與驗證更顯付之闕如,難以想像未來的維護管理是否將猶如瞎子摸象。如果獨立電力監管機構再不成立,電力如何永續發展實在令人堪慮。(作者爲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