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玩業者供人頭 員警賺績效被判2年
桃園市警察局朱姓警員、曾姓、陳姓員警涉嫌2000年間與電玩業者合作假報人頭,朱男罪證確鑿,遭判2年。(賴佑維攝)
桃園市警察局朱姓警員、曾姓、陳姓員警涉嫌10年前與電玩業者合作,業者假報人頭,其中朱坦承犯案、罪證確鑿,依3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有期徒刑2年。曾、陳則分別僅有1證人指控、檢方自行推斷,判無罪,可上訴。
檢方調查,朱姓員警2000年至2002年間擔任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警員,爲求賭博電玩績效,竟和電玩業者合作,分別在2010年10月18日、2011年1月25日、2012年1月30日由業者指示人頭,到電玩機臺處取締,讓朱可以謀取績效。
法院認爲,朱男身爲員警,爲圖取締績效,與非法經營賭博電子遊戲機業者合作,無端浪費司法資源,所生危害實屬不輕,念及朱無加害他人之私人目的,犯罪之動機、目的尚非惡劣難赦。考量他擔任網路行銷經理,還有3名小孩要養。依3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2年有期徒刑。
法院也認爲,曾姓男子則是僅以單一共同正犯之自白爲證,別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佐證,曾男被訴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教唆頂替之犯罪事實。陳姓男子則是,檢察官僅以冒充現場負責人之人頭曾聽聞電玩業者有與不詳警員以電話聯繫,人頭當天被陳查獲,就推斷有關,與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等法則相悖,2人認定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