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低財務造假退市門檻、削減“殼”資源價值,退市監管堅持“應退盡退”原則

嚴把資本市場“入口”的同時,上市公司退市監管迎來新規。

4月12日,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嚴格執行退市制度的意見》(下稱《退市意見》)。《退市意見》通過嚴格退市標準,加大對“殭屍空殼”和“害羣之馬”出清力度,削減“殼”資源價值;同時,拓寬多元退出渠道,加強退市公司投資者保護。

具體來看,《退市意見》包括嚴格強制退市標準、削減“殼”資源價值、進一步暢通多元退市渠道以及強化退市監管四個方面。

其中包括,調低2年財務造假觸發重大違法退市的門檻,新增1年嚴重造假、多年連續造假退市情形;將資金佔用長期不解決導致資產被“掏空”、多年連續內控非標意見、控制權無序爭奪導致投資者無法獲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等納入規範類退市情形等。

“退市監管的原則是‘應退盡退’,沒有也不應該預設數量。下一步,我們將認真執行新的規則,努力實現‘退得下’,‘退得穩’。”證監會上市司司長郭瑞明強調。

調低財務造假退市門檻,提高虧損公司營收退市指標

據郭瑞明介紹,2020年退市改革以來共有135家公司退市,其中112家強制退市。近幾年,市場各方對退市形成了更多共識,建議進一步加大力度,特別是一些嚴重造假、長期造假的公司,內控長期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應當退市。

嚴格強制退市標準方面,包括嚴格重大違法退市適用範圍,調低2年財務造假觸發重大違法退市的門檻,新增1年嚴重造假、多年連續造假退市情形。

郭瑞明表示,這次改革調低了財務造假觸發退市的年限、金額和比例,將現有的連續2年造假金額5億元以上且超過50%的指標,調整爲1年造假2億元以上且超過30%、2年造假3億元且超過20%、連續3年及以上造假,目的是有力遏制財務造假。

“對於2020年以來連續3年及以上財務造假的公司,我們將從嚴適用新規予以退市。此次新規發佈前已經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的,適用舊規,不再溯及既往;但是,對於這些公司,我們仍將堅決推進刑事追責、民事賠償等工作,加大立體追責力度。” 郭瑞明強調。

同時,本次改革還對三種具體情形實施規範類退市,包括將資金佔用長期不解決導致資產被“掏空”、多年連續內控非標意見、控制權無序爭奪導致投資者無法獲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等納入規範類退市情形,增強規範運作強約束。

此外,提高虧損公司的營業收入退市指標,加大績差公司退市力度。四是完善市值標準等交易類退市指標。

削減“殼”資源價值,嚴厲打擊規避退市行爲

《退市意見》還明確,削減“殼”資源價值。加強併購重組監管,強化主業相關性,加強對“借殼上市”監管力度。加強收購監管,壓實中介機構責任,規範控制權交易。從嚴打擊“炒殼”背後違法違規行爲。堅決出清不具有重整價值的上市公司。

在強化退市監管方面,嚴格執行退市制度,嚴厲打擊財務造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爲。嚴厲懲治導致重大違法退市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等“關鍵少數”。推動健全行政、刑事和民事賠償立體化追責體系。

此外,進一步暢通多元退市渠道。完善吸收合併等政策規定,鼓勵引導頭部公司立足主業加大對產業鏈整合力度。落實退市投資者賠償救濟。綜合運用代表人訴訟、先行賠付、專業調解等各類工具,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下一步,證監會將統籌推進各項措施儘快落地,嚴厲打擊各類規避退市行爲,更大力度保護投資者權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淨化資本市場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