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員張口勸人大度,慘遭暴揍後住院,網友:你也大度點

民事調解是當事人爲解決爭議,自願協商爲了達成和解的一種手段,它有利於促進社會穩定,節省時間,降低成本。

爲人調解原本是促進社會和平,爲社會做貢獻,而調解員黃先生不僅沒有受人尊敬反而慘遭暴打,這讓我們都不禁納悶,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案例回顧】

不久前,作爲調解員的黃某收到了一則電話求助,電話裡男子說道,自己因爲誤會正在與妻子鬧矛盾,並被妻子的兩個弟弟暴打,希望調解員黃某可以來幫助解決問題。

身爲資深調解員的黃某見過此類案件沒有一百也有八十了,於是信心滿滿起身去求助的男子家中進行調解。

然而到了男子家門外,黃某敲了敲門,一男子剛把門打開就用磚頭狠狠地砸向黃某的頭,黃某頓時頭破血流。

調解員黃某在路人幫助下最終得以逃過一劫,立即被送往醫院。隨後,警方立即介入了此次事故,通過警方的瞭解才得知,好巧不巧,打人的男子正是黃某之前調解過的一起家暴事件中當事人的弟弟。

據打人男子所述,之前姐姐幾次三番丈夫毆打,每次都有調解員來調解,然而卻並沒有起到什麼作用,無法解決問題,讓姐姐一直被困於家暴的牢籠之中。所以,打人男子對調解員黃某的印象十分之差,纔有了此次的打人事件。

【以案釋法】

本案的爭議點是:打人男子因爲心中不滿而暴打調解員,該如何定性?

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爲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的相關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首先,打人男子故意打人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其次,要根據調解員黃某的受傷情況來判定,若爲輕傷以上,該打人男子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而對於本案中的家暴行爲,2015年,我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確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這其中所指的家庭暴力,既包括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侵害對方身體的行爲,也包括以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對於精神的侵害。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爲人,家暴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應對加害人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的,依法對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此次案件中,打人者的姐姐以丈夫家暴爲由提出訴訟,那麼法官在判定應允離婚時,妻子還可以要求丈夫給予損害賠償。

這件事在網上發佈後,網友們炸開了鍋。網友們大多都認爲調解員就是公害,而打人男子則是爲民除害。還有“大快人心”,“調解員勸人家要大度,這次你也大度點唄”等言論。

但是遇事要想辦法解決,打人是不對的,覺得調解員沒有作用不靠譜,可以將其拒之門外,而不是因爲自己的不滿就直接毆打調解員。

而網友偏袒打人男子是因爲部分調解員總是站在道德的制高點對人指指點點,不斷進行道德綁架,一味勸人大度。這樣的調解不僅沒有對求助者進行幫助,反而欺負好說話的乙方,使矛盾激化,因此許多調解員纔會引起網友的不滿。

無論怎樣講,打人總歸是不對的,該男子因爲暴力行爲造成調解員受傷,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將調解員打成了輕傷以上,則構成了故意傷害罪,該男子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最後,未經他人苦,莫勸他人善!調解員也應當站在他人角度上理性看待問題,而暴力永遠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應當通過積極的溝通與交流。網友也不要以偏概全,對所有調解員有所偏見,任何一個羣體都會有部分反面教材。

此外,不僅是家暴,任何暴力行爲都是不能容忍的,我們都要積極與暴力作鬥爭,維護自身的權利,不要向暴力屈服。

大家對此事有什麼看法呢?歡迎評論區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