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海南商辦類產品,銷售政策大鬆綁!
去年12月,海南官方發佈優化調整房地產調控政策的通知,內容提出:
在堅持不得將商業、辦公類項目變相開發建設成爲“類住宅”項目的前提下,對於存量項目可優化調整“商業、辦公類項目產權分割銷售最小單元建築面積不得小於300平方米”的限制性政策。
隨後、海口、白沙、澄邁等地,相繼官宣商辦及產權式酒店的銷售和購買政策。
“取消商辦物業最小分割單元300平方米限制,調整產權式酒店迴歸商業屬性,按商業產權執行購房政策。”
海南本站房產攝
近日,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三部門聯合發文:“關於加強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意見”
對海南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上進行優化調整!
在此前“取消商辦物業最小分割單元300平方米限制”大調子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具體最小分割面積,由各地方自己來定!
同時,進一步在省政府優化房地產調整政策的背景下,將項目設計,項目建設過程監管上,進行前置性管理;
小易仔細看了“意見”,裡面有幾點值得關注:
1:繼續提到,商辦類產品,堅決遏制變相開發建設成“類住宅”項目,這是前提;
進一步明確,對於市場上一些商住類項目,LOFT產品會有限制;
2:優化調整商辦產品的銷售政策:此前,海南規定商業、辦公類項目可產權分割銷售最小單元建築面積不得小於300平方米,且不得按照住宅類房地產進行登記;
對而此次優化政策中提到:因城施策優化調整本地區商辦類項目銷售政策,併合理確定商辦類項目產權分割銷售最小單元建築面積。
將銷售政策的施政權,下放到各市縣。
意味着商辦類產品,在銷售面積限制上,進行了放寬,根據各市縣情況制定區域的銷售政策,不再嚴格按照“最小300平方米”的政策執行。
對於商辦類產品而言,這是政策上的大鬆綁!
3:除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產權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用地外,嚴禁旅館用地建設項目分割銷售和不動產登記,並堅決防止借康養、總部經濟等之名圈地變相開發商品住宅。
意味着新拿的旅館建設用地項目,不能再分割銷售,和不動產登記。
海南本站房產攝
藉着商辦話題。
小易簡單梳理下,目前海南全省商辦拿地和銷售情況:
2022年、2023年商服用地出讓佔比達到了20%,與住宅用地的佔比差距不大。
年度成交的土地面積都超過了200萬平方米!
意味着市場上,充斥了不少商辦物業,存量巨大!
海南本站房產攝
銷售端上,海口、三亞市場爲例:2023年商辦類物業總共銷售不到64萬㎡
海口的去化週期達到128個月;
這兩地,基本佔據了海南商辦市場的大半壁江山;
可見商辦類物業銷售難度之大。
而此次相繼出臺的“優化商辦”政策,對於商辦物業項目而言,是毫無疑問的一大利好!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優化調整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意見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爲發揮我省商業服務業用地及混合用地上建設的商業、辦公類項目功能[具體指《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明確的二級類中商務金融用地(0902)、其他商業服務業用地(0904)上建設的商業、辦公類項目,以下簡稱“商辦類項目”],維護我省健康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秩序,結合我省房地產有關調控政策,在堅決遏制商辦類項目變相開發建設成“類住宅”項目的前提下,對我省商辦類建設項目管理工作進行優化調整,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建築設計要求
商辦類項目應嚴格落實有關公共建築設計規範和標準,外立面應具有明顯的公共建築形態和特點。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設計形式及標註住宅類功能描述;除集中設置的食堂以及商業用途項目作爲餐飲功能使用的區域外,不得設置燃氣設施。
二、優化調整銷售政策
在堅持不得將商辦類項目變相開發建設成爲“類住宅”項目的前提下,由各市縣落實城市主體責任,因城施策優化調整本地區商辦類項目銷售政策,併合理確定商辦類項目產權分割銷售最小單元建築面積。
三、加強全過程監管
各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綜合執法、行政審批及營商環境等主管部門要履行商辦類項目監管職責,依法依規開展土地供應、規劃審批、施工建設、銷售登記等環節的監管行爲,加強日常檢查和溝通聯動,形成全過程監管的合力。對商辦類項目擅自修改設計方案、不按經圖審的施工圖進行施工、違規按“類住宅”宣傳和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爲嚴肅查處,並將有關企業失信信息納入相關信用監管平臺,實施失信懲戒。
四、分類穩妥施策
本意見印發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存量商辦類項目,由各市縣根據項目土地供應、規劃審批、施工建設等實際情況,做好政策銜接,分類穩妥施策。其中對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未批未建”項目,按照本意見內容執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已批未建”項目,以及已取得施工許可證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未售”項目,尚可局部調整設計方案或套型的,可由業主單位申請,經有關部門審查符合條件後,按程序辦理相關變更審批手續,設計方案局部調整應嚴格按照本意見第一條規定執行,業主單位不申請調整設計方案或套型,仍按原方案執行。各市縣可結合本地區實際,細化落實分類政策措施。
五、其他要求
對《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明確的三級類中零售商業用地(090101)、批發市場用地(090102)的項目建築設計方案參照本意見第一條規定執行。除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產權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用地外,嚴禁旅館用地(090104)建設項目分割銷售和不動產登記。以康養、總部經濟等之名建設的項目參照執行,堅決防止借康養、總部經濟等之名圈地變相開發商品住宅。
本意見的有關問題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意見》(瓊自然資規〔2021〕12號)同日不再執行。
本意見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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