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南農會爭議 雲縣府批陳吉仲傲慢

雲林縣政府針對斗南鎮農會爭議,抨擊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傲慢且無法治精神。(張朝欣攝)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理事吳錦宗因涉及賄選案被農委會解職,進而影響鎮農會總幹事遴選,雲林縣政府15日抨擊農委會主委陳吉仲,針對此事曾說「他不能接受明明承認賄選的人還可以擔任農會理監事」,顯見充滿着「人治」的傲慢,以及無視臺灣以法治國的「法治」精神與觀念。

斗南鎮農民自救會「改革聯盟」總顧問簡錦全等人,本月13日前往雲林地檢署按鈴告發陳吉仲等5名相關官員,違反農會法第47之3條第1項非法妨害農會總幹事選舉。

自救會之所以提出告訴,主要是針對吳錦宗涉及農會選舉賄選一事,農委會明知依據農會法第46之1條第2項規定,需判決確定才能解除職務,但農委會卻「未審先判」,濫用不符構成要件的農會法第46條解除吳錦宗的理事職務。

陳吉仲對此表示,賄選的人還可以擔任理事,很難讓大家忍受,且依農會法46條規定,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準,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

另外,農委會輔導處長陳俊言也說,農委會之所以到現在還沒覈定斗南農會總幹事合格候聘人名單,是因爲應該遞補上來的理事,斗南農會遲遲未完成遞補,導致斗南農會理事會的結構不完備,所以纔沒覈定合格候聘人名單。

不過,雲縣府卻認爲,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中,並無9席理事須全員出席,方得開會遴選總幹事的規定;且經查,農委會覈定農會總幹事合格候聘人名單時,法令並未設有陳俊言所說的前提條件,所以農委會未依規定覈定農會總幹事合格候聘人名單,於法有未合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