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臺灣賭神」借3億港幣輸光賴帳 澳門賭場跨海提告勝訴

▲有「臺灣賭神」之稱的古姓男子向澳門賭場借錢博弈不還,賭場跨海打官司勝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小賭怡情大賭惹訟!有「臺灣賭神」之稱的古姓男子,向澳門新濠博亞借貸港幣3億元博弈,並簽下逾期未清償得支付澳門現行法定利率3倍利息,古男賴帳落跑後,賭場不得已跨海提告要求償還約新臺幣13億餘元。孰料古男稱賭場造假,更指出在臺灣賭債悖於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士林地院審結,認古男應尊重澳門法令,判他須全還。

新濠主張,古男2019年9月20日向他們申請1億元信貸貸款額度,又簽署申請支票或信貸轉移轉換申請表,將貸款額度提高到港幣3億,一共借貸港幣3億元籌碼作爲博弈,並且雙方約定若逾期得支付澳門法定利率3倍利息,以現行法定利息爲9.75%,可請求29.25%利息,共須償還港幣3億2046萬8985.62元(約新臺幣13億1392萬2841元)。

新濠員工作證說,古男是公司最高級VVIP客戶,但不喜歡在賒帳本簽名,可能有手氣的考量,但最早來玩是會籤,可是會邊籤邊罵干擾他的手氣,幾次以後,就會用撒嬌、拜託方式,古男也都有償還。

古男委任辯護律師說,賭場有交付不可轉讓籌碼,並非現金,何來交付借貸款項而言?顯不符金錢借貸爲要物法律行爲要件,且提出的證據影片中,雖能確定被告參與博彩活動,但無法確定時間和地點,認影片非真實,也無法證明被告有向新濠借款。

況且新濠公司證人也是受原告法務引導、誘導才作證,證詞有互相矛盾之處,然而,原告在訴訟期間,不僅委任澳門特區律師寄發催告函於香港、九龍等多次非被告住居所,形同騷擾,再者,此事爲澳門賭場的賭債糾紛,而請求高額利息,也屬重利,賭債及利息因悖於公序良俗而依我國民法第71條、第72條均無效,聲明法院駁回原告聲請。

法官仔細勘驗賭場提出的借貸契約、證人證述等,認古男是成年人在簽署簽署書借款,具有充分辨識能力完全行爲能力人,對於賭博行爲澳門特區法律所允許行爲,自難諉稱不知,且在當地向新濠借款從事賭博行爲,應尊重當地法令,故認古男行爲自應受到澳門特區法律規範,認新濠請求有理,判古男須償還,包含29.25%利息,一共得支付港幣3億2046萬8985.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