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政府裁撤招商部門:創投招商返投考覈壓力待解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陳植 上海報道

近日,關於多地政府裁撤招商部門的消息引起創投界的密切關注。

“如果地方政府引導基金也能弱化對創投機構管理團隊(GP)的招商考覈要求,就好了。”一位創投機構合夥人向記者感慨說。

自從三年前引入地方政府引導基金作爲出資人(LP)後,他多了一項重要工作——不斷遊說投資企業在政府引導基金所在地設立生產基地或研發中心,作爲完成“返投”與“招商”任務的一項重要考覈指標。

在他看來,這項工作並不輕鬆。儘管各地政府出臺土地低價轉讓、稅收優惠、財政獎勵等多項舉措,但對衆多科技企業而言,他們給生產基地與研發中心選址時,更看重產業集聚效應與上下游協同效應,以及當地是否具備足夠多的專業人才。這恰恰是衆多地方政府在招商過程的“薄弱之處”。

“這些年,爲了完成返投與招商任務,我們只能說服部分投資企業將非核心研發中心與生產基地設立在地方政府引導基金所在地。”這位創投機構合夥人告訴記者。但是,由於缺乏專業人才與產業集聚效應,這些企業仍覺得即便拿到地方政府稅收優惠與財政補貼,實際產能擴張效果仍低於預期。

如今,他希望地方政府引導基金能迴歸LP角色,弱化對GP的招商返投考覈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越來越多地方政府引導基金似乎也意識到招商返投效果“未達預期”,開始轉變策略——要求創投機構將更多資金用於扶持當地科技企業。

一位國內大型PE基金副總裁告訴記者,今年以來,多家地方政府引導基金在弱化招商返投考覈要求同時,主動要求子基金投資他們所推介的當地科技企業。爲了引導子基金將更多資金投向當地企業扶持當地科技產業發展,部分地方政府引導基金甚至與子基金“討價還價”——若子基金投資本地科技企業的數量與金額不達標,地方政府引導基金將考慮不再追加投資。

他直言,這反而削弱了創投機構的投資決策自主性。目前越來越多創投機構私下由衷希望地方政府引導基金能成爲“純粹”的LP,將投資決策與企業扶持工作交給創投機構管理團隊。

創投“變身”招商專員

清科研究中心統計,截至2023年底,中國政府引導基金數量累計達到2086只,目標募資規模約12.19萬億元人民幣,已認繳規模約7.13萬億元人民幣。

如今,地方政府引導基金已成爲創投機構的最重要LP(出資人)力量。

隨之而來的,是地方政府引導基金對創投機構的“影響力”日益增強。

上述創投機構合夥人向記者直言,在拿到地方政府引導基金出資後,創投機構需努力完成他們佈置的“返投”與“招商”任務——即遊說投資企業或擬投資企業在地方政府引導基金所在地設立生產基地或研發中心。

“若能說服投資企業將總部遷往當地,將是創投機構完成返投與招商任務的加分項。”他告訴記者。這些年,他在考察投資企業同時,還肩負着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向企業介紹地方政府引導基金所在地的招商政策,包括土地低價轉讓、財政獎勵、稅收優惠等,遊說後者考慮將生產基地或研發中心“落戶”當地。

這位創投機構合夥人直言,如今,他與部分企業磋商股權投資合同時還會要求加入一項特殊條款,即投資企業需在約定時間內,在地方政府引導基金所在地設立生產基地或研發中心。

但他坦言,這種做法未必合適投資企業“發展”。因爲衆多投資企業在給生產基地與研發中心選址時,更看重產業集聚與專業人才儲備程度、物流運輸環境是否便捷、產業鏈協同效應是否較高等。相比而言,土地、財政獎勵與稅收優惠政策被放在相對次要的位置。

因此,部分投資企業在投資建廠或設立研發中心後,因爲“水土不服”(當地缺乏專業人才與產業協同效應)而被迫撤離。

多位創投機構人士對此感同身受。

但他們不得不承認,若創投機構無法遊說投資企業在地方政府引導基金所在地投資建廠或設立研發中心,地方政府引導基金對新基金出資的熱情就會大打折扣。甚至部分地方政府基金已將創投機構此前的返投招商工作成效,作爲他們是否追加投資的重要參考依據。

“如今,我們也希望在多地政府裁撤招商部門後,地方政府引導基金也能相應弱化針對創投機構的招商與返投考覈要求。”前述國內大型PE基金副總裁坦言。如此創投機構可以將更多精力資源聚焦賦能投資企業成長,而不是一再遊說投資企業前往地方政府引導基金所在地投資建廠“交差”。

地方政府引導基金的“新策略”

記者多方瞭解到,隨着多地政府裁撤招商部門,已有地方政府引導基金“聞風而動”,悄然弱化針對創投機構的招商與返投考覈要求。

“近期,我們在遴選創投機構投資時,都不再對子基金返投與招商提出硬性考覈要求。”一位地方政府引導基金人士告訴記者。這背後,是他們也發現“強扭的瓜不甜”——不少科技企業擔心當地專業人才不夠多、產業協同效應不夠強,僅僅將非核心的生產流程與技術研發工作“落戶當地”,反而無助地方科技產業升級與經濟轉型發展。

他告訴記者,這驅動地方政府引導基金轉變策略——要求子基金將更多資金用於扶持當地科技企業成長。

這位地方政府引導基金人士向記者透露,今年以來,他們向子基金推介的當地科技企業數量,遠遠超過以往。其中,針對部分頗具成長潛力的地方科技行業頭部企業,他們會要求子基金務必提供股權投資“支持”。

“只有子基金對當地科技企業的投資數量足夠多,投資金額足夠高,我們纔會考慮在創投機構發行新基金時追加投資。”他直言。

但是,不是所有創投機構都願意接受地方政府引導基金的這項“新做法”。

一位創投機構負責人向記者直言,這無形間削弱了創投機構管理團隊的投資決策自主權,還觸發較大的權責不清風險。一旦項目投資失敗,是由地方政府引導基金“擔責”,還是創投機構管理團隊“背鍋”,到時很難說得清。

在他看來,在當前創投市場環境下,地方政府引導基金若要扶持當地科技企業穩健成長,一個更有效的辦法是進一步暢通創投機構“募投管退”閉環——由於近年項目退出難度加大,越來越多創投機構只能要求投資企業執行“股權回購條款”完成項目退出,但此舉可能令投資企業經營現金流驟然吃緊,面臨較大的生存風險。因此,若地方政府引導基金能發行S基金與接續基金,幫助創投機構通過份額轉讓順利完成基金到期清算,他們就無需要求投資企業履行股權回購條款,無形間幫助投資企業更穩健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