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國外閃兵18年 37歲男除役才返臺!服刑5月或賠30萬

躲避國外閃兵18年,37歲男除役才返臺,被判刑5月,或易科罰金3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1987年出生的男子阿國(化名),2006年6月自技術學院休學後,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短期出境獲准後,於2006年9月出國,本應在2006年11月前返國,經區公所發函催告,卻仍然逾期未歸,直到今(2024)年初逾除役年齡35歲返國,經警方緝獲到案並由市府函送偵辦。

法院審理,法官認,阿國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阿國所爲,是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覈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導致犯下並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

法官考量,阿國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卻漠視其義務,妨害國家兵役的管理,「除役」後才返回臺灣,所爲實有不該,兼衡他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法官審酌,阿國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無前科之素行,他未接受徵兵處理,影響國家兵力征集制度有效性之程度(規避之役期爲1年2月),以及檢察官量刑意見等,並考量其違反情節嚴重性及資力。日期依法宣判,阿國犯「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以2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