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在女鄰鞋子上潑精辯「魚露調合物」 法官信了判無罪

女子鞋櫃遭林男潑精,怒告對方毀損,他辯「是碳水化合物」,法官判無罪。(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宜蘭市1名林姓男子到小花(化名)家門口,對小花的鞋子潑灑精液,小花怒告他毀損罪,但林男辯稱他潑灑的是碳水化合物,並非精液,因成分含有魚露,所以纔會有腥臭味,宜蘭地方法官審理後,認爲無證據證明林男潑灑在小花鞋上的液體讓小花的鞋子不堪使用,故判林男無罪,案經上訴,遭高院法官駁回,維持原判決。

根據判決書指出,宜蘭市1名林姓男子明知一般女子衣物遭陌生男子,沾黏或潑灑疑似精液液體,一定會因爲覺得噁心,不敢再穿用而丟棄,他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0年5月,從地下車道進入到2樓小花家中,將疑似精液液體潑灑在小花鞋子內,損失約新臺幣3千元,小花怒提告。

林男辯稱,他潑灑非精液,而是在化工行買的碳水化合物,裡面含魚露成分,所以會有腥味及臭味,那種液體只會有味道及黏性,不會有危險,也可以用水沖掉;但小花認爲無論是「精液」或「化學液」,既有「極濃腥臭味」而難以洗除異味。更何況一般人想到鞋子沾染過「精液」或「化學液」,怎敢再穿,且鞋子以不堪用。

宜蘭地院法官表示,小花說鞋子遭林男潑灑類似精液之液體,但客觀上難以證明小花的鞋子達到「譭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程度,因此法官認爲小花提供的證據尚不足證明林男有涉犯毀損他人物品罪之犯行,顧判他無罪。案經上訴,法官認爲原審覈無不當,維持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