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勢力組織」成陸法律概念 法工委:不是獨立罪名、不湊數認定

「惡勢力組織」成爲大陸法律概念,法工委:不是獨立罪名,不湊數認定。(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4月30日報導,大陸《反有組織犯罪法》自5月1日起施行,新法將「惡勢力組織」正式上升成爲法律概念,將爲預防與懲治惡勢力犯罪提供法律依據。

澎湃新聞報導,「有組織犯罪和惡勢力組織是常態化掃黑除惡工作中經常提到的基本概念。」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處長陳遠鑫表示,《反有組織犯罪法》頒佈後,上述概念就成爲法律專用語,具有嚴格的含義,「科學、準確地界定其內涵和外延,便於執法司法機關適用和人民羣衆學習掌握」。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有組織犯罪,是指大陸《刑法》第29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根據大陸《刑法》有關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具體包括三方面犯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三種犯罪行爲。

澎湃新聞報導,大陸《刑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作了明確規定,具體來說,有組織、經濟、行爲、危害性等四個方面特徵。

陳遠鑫表示,黑社會性質組織爲了達到自己的目的,會實施多種犯罪,大陸《刑法》規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又實施其他犯罪的,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黑惡犯罪以外的其他有組織的犯罪活動,則直接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反恐怖主義法》、《反間諜法》等規定。

有組織犯罪不僅包括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還包括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澎湃新聞報導,《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羣衆,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陳遠鑫介紹,惡勢力組織一般具有組織、行爲、危害性等三方面具體特徵。「相對來說,惡勢力組織在組織上還沒有黑社會性質組織那麼嚴密穩定,在行爲上還沒有黑社會性質組織那麼惡劣,在危害性上還沒有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那樣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而且,惡勢力組織在經濟特徵方面比黑社會性質組織更不明顯,斂財的數量還不夠大,也較少利用經濟手段實施犯罪,因此並不要求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那樣明顯的經濟特徵。」

陳遠鑫提醒,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組織的認定,要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按照犯罪組織幾個方面的特徵準確把握和認定。對還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不「拔高」認定爲黑社會性質組織,不符合惡勢力組織特徵的一般犯罪團伙,也不「湊數」認定爲惡勢力組織。

此外,惡勢力組織犯罪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對惡勢力組織實施犯罪,以《刑法》規定的具體罪名定罪處罰。陳遠鑫說,雖然不判惡勢力的罪名,但法院會在判決書中將其認定爲惡勢力組織。

但在法律懲戒上,特別是對惡勢力組織的首要分子,《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刑滿釋放後開辦企業或在企業擔任高管,相關部門會嚴格審查,對經營活動加強監督管理。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執行刑罰。並需要由省級監獄管理機關覆核後才能提請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