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被控「再吸5分鐘」猥褻判2年2月刑 蔡明宏:上訴力爭清白

士林地方法院停職法官蔡明宏被控在陽明山強制猥褻女書記官、候補女法官,臺北地方法院根據被害人證述及相關證據,判蔡有期2年2月徒刑,並批他不知潔身自愛。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行準備程序,蔡指北院未詳細審酌、質疑證據,他會耗盡全力爭取自己的清白。

蔡明宏今再次強調未對告訴人猥褻,一審法院的審理顯示證據、事實理由與告訴人的指述存在重大矛盾,但北院忽視、置之不理,導致判決不公、背離事實。

檢方指控,2007年11月7日蔡是士院行政庭長,開車載女書記官上陽明山,在人車稀少避車彎於車內環抱、頭貼胸部吸吮女書記官,女書記官制止,蔡還稱「再5分鐘就好」,女書記官驚嚇逃下車,在蔡怒視下又上車。2022年11月15日,蔡邀約候補女法官到陽明山土雞城用餐,開車至避車彎稱「頭暈需要暫時休息」,停車後涉嫌揉捏女法官左手腕、掐捏女法官大腿,再隔着褲子摳碰女法官私處。

北院判決指出,蔡明宏2007年假借職務上權力對女書記官強制猥褻,有多位證人證詞、差勤資料、手機通聯、手機畫面照片、辭呈、萬芳醫院病歷、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可證。蔡2022年對女法官強制猥褻,有女法官證述、證人證詞、女法官對話紀錄、女法官及蔡各自手機通聯紀錄、女法官身心科就診、心理諮商及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爲證,蔡的犯行確定。

北院指蔡明宏身爲法官,有多年刑事審判經驗,應知性侵害事件對被害人衝擊極大,但蔡不知潔身自愛,不尊重女書記官、女法官性自主權,案件爆發後均以工作表現或同事相處等問題作爲對方有誣陷動機答辯,合議庭依2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強制猥褻罪」對蔡分別判刑1年6月、1年,應執行2年2月刑。

蔡明宏去年3月也遭監察院彈劾,移請懲戒法院給予最嚴厲懲處,職務法庭審理中。蔡則發聲說被形容成瘋癲不堪、十惡不赦的色狼,使他百口莫辯,縱使提出能證明被誣陷的事證,仍然無法獲得看見與正視,在這種集體誣陷的氛圍中,公平和理性早已被遺忘,殺人滅口式毀人聲譽背後的真相也隨之湮滅而不爲人知。

士林地院停職法官蔡明宏今再次強調未對告訴人猥褻,一審法院的審理顯示證據、事實理由與告訴人的指述存在重大矛盾,但臺北地院忽視、置之不理,導致判決不公、背離事實。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