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決文不通

(圖/本報系資料照)

葉慶元律師指出,「高虹安案,臺北地院只論斷挪用了12萬左右的錢,但是對於挪用金額是否用於公務相關目的卻完全沒討論,不符合最高法院一貫的見解。」在判決文上網後,公開的內容更爲完整。

其實判決文是承認「倘撥付之公費助理補助款項非專用以支付公費助理費用,而系支給實際遴聘之(非公費)助理」,爲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不成立詐取財物罪。法院認爲高虹安將助理「低薪高報」是違法的,但助理把加班費捐給辦公室,則是「私人財產的合法處分」,高虹安可以任意使用。所以如果某月,高虹安的助理低薪高報5萬元,加班費捐給辦公室5萬元,然後高聘用一位非公費助理薪水5萬元,高虹安主張「我低薪高報的錢就是拿去聘用助理,依最高法院穩定見解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臺北地院卻說,既然你低薪高報是違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捐加班費是合法的,那我認爲你聘助理的5萬元會優先從合法的「捐加班費」中支出,因此你的低薪高報5萬元還是沒有用在聘用助理,多判你一條詐取財物罪。

法院的解釋,符合一般人的經驗法則嗎?如果我有A跟B兩個口袋,A口袋什麼都可以買,B口袋只能用來買熱狗,那正常人當然是先用B口袋來買熱狗,但法院卻說「高虹安必須優先以什麼用途都合法的捐加班費來聘助理,而非只能拿來聘助理的低薪高報金額」,hello?

司法有沒有雙重標準,人民心中自有一把尺。民進黨希望藉由高虹安案,營造「天下烏鴉一般黑」印象,淡化自身的貪腐案件,動機合理。(作者爲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