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干邑地理標示可被嘻哈唱片公司註冊為商標?2024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Bureau Nat'l Interprofessionnel du Cognac v. Cologne & Cognac Ent.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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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法國干邑(COGNAC)葡萄酒白蘭的在法國和歐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地理標示,而在國際公約下,其他國家也要保護他國的酒類地理標示。美國一家嘻哈唱片公司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含有Cognac的商標並被覈准,法國干邑酒聯盟立刻提出異議,但商標審判與上訴委員會(TTAB)認爲二商標不會構成混淆誤認。2024年8月6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推翻TTAB的決定,認爲TTAB對混淆誤認之DuPont案因素之適用有錯誤。

干邑作爲酒類地理標示的保護

干邑是一種僅在法國干邑地區蒸餾的葡萄白蘭地,屬於國際受管制商品,在法國嚴格監管下生產並出口,並根據美國酒類和菸草稅務及貿易局的規定進行適當標示。

干邑是法國的原產地名稱控制(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ôlée , AOC)標誌,只有在法國干邑地區按特定規定和標準生產的葡萄白蘭地才能被標註爲「干邑」。AOC保護系統確保了產品的質量、特性和地理來源。干邑的生產受到嚴格的法規限制,涵蓋了從葡萄栽培到蒸餾和陳釀的每個階段。

在歐盟,干邑作爲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 , PDO)受到法律保護。這項保護不僅涵蓋法國本土,也延伸至整個歐盟市場,防止未經授權的使用和市場上的假冒產品。

干邑作爲地理標示,也受到國際協定的保護,如《里斯本協定》和《馬德里協定》。這些協定保護地理標示在締約國之間免受假冒和誤用。

儘管干邑並未在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註冊爲商標,但它仍然作爲普通法(common law)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運作[1]。這一指示認證了特定的地區特徵,以確保消費者瞭解商品的來源——在此案例中,指的是該白蘭地是在法國特定地區生產並受到監管的葡萄白蘭地。

申請人申請含有COGNAC的商標

本案的商標申請人是一個嘻哈唱片公司,公司名稱就是Cologne & Cognac Entertainment。2019年5月,其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複合商標「COLOGNE & COGNAC ENTERTAINMENT」。對其中的娛樂(Entertainment)聲明不專用[2]。其商標圖如下。

圖1. 嘻哈唱片公司申請的含有Cognac的商標圖;資料來源:Bureau Nat'l Interprofessionnel du Cognac v. Cologne & Cognac Ent., No. 2023-1100, 2024 WL 3659100, at *2 (Fed. Cir. Aug. 6, 2024)

法國干邑聯盟提出異議

對此,法國干邑行業局,即監督干邑酒生產的聯盟(以下簡稱「干邑聯盟」),以及法國政府內的原產地命名研究所(INAO),於2019年8月底立刻對該商標申請案提出異議。

異議理由主要有二。一,該商標可能會與干邑證明標章產生混淆誤認;二,申請人的商標,也會對干邑證明標章產生商標法下的模糊淡化(dilution by blurring),也就是減損該證明標章的識別性[3]。

商標審理上訴委員會駁回了這一異議,認爲將「COGNAC」用於嘻哈音樂和製作服務不太可能引起混淆誤認。具體而言,根據In re E.I. DuPont DeNemours & Co.一案中提出的相關因素(一般稱爲DuPont案因素),這些因素在本案適用上的認定,傾向不會產生混淆誤認,或至少是中立的[4]。

證明標章的知名度

干邑聯盟隨後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了上訴。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首先透過將DuPont案中提供的因素適用於該案的事實來分析混淆誤認之虞。DuPont案列出了商標審判與上訴委員會在判斷一個商標是否可能引起來源混淆時會考慮的13個因素——這些因素不一定被賦予同等權重,而是用來形成對近似程度的一般判斷。然而,CAFC指出,第五個因素「在先商標的知名度」,在判斷混淆誤認之虞時被視爲一個「主導」考量。如果一個商標具有「廣泛的公衆認可度和聲譽」,它將受到更廣泛的保護範圍[5]。

由於TTAB要求干邑作爲證明標章須因其「認證地位」而著名,但CAFC則澄清說,知名度的範圍超出了這一地位的限制:「證明標章可能因『地區或其他來源、材料、製造方式、質量、準確性或該人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徵』而著名……但它不必因其所有指標而著名,也不必因其認證功能而著名。[6]」

除了TTAB未能考慮該標章是否因其地理來源指標而著名外,CAFC還指出,TTAB之決定未能正確考慮該證明標章對公衆產生的印象。根據TTAB的決定,干邑在產品上通常以「不顯眼」的方式使用,因此不能表明其知名度。但CAFC不同意這一觀點,指出大多數帶有證明標章的產品可能以這種方式展示,但這並不會削弱其來源或品質的含義[7]。

商標圖樣近似或產品類似程度

接着,CAFC分析了DuPont案中的另外兩個因素。第一個因素「商標圖樣整體的近似性」,CAFC認爲TTAB乃錯誤地適用該因素。TTAB決定認爲,申請人的商標在外觀、聲音、商業印象和含義上有所不同。但是,TTAB未能考慮到其中的含義:干邑被認爲象徵着傳統上與富裕和上流社會消費者相伴的飲品。從這個角度來看,申請人可能將這種含義融入了其商標「COLOGNE & COGNAC」中[8]。

在此基礎上,第二和第三個Du Pont案因素被合併爲一個,以分析「商品或服務的類似性和性質」。TTAB未能考慮到干邑標章在嘻哈∕說唱音樂中的歷史,這一點對商品的相關性「無疑是相關的」。由於TTAB在應用Du Pont案因素時出錯,CAFC撤銷其決定併發回重新考慮[9]。

著名商標被模糊淡化也須重新考慮

關於干邑標章作爲著名商標而被模糊淡化的主張,TTAB認爲異議書內容不足而將之駁回。但CAFC也要求發回重新考慮,因爲異議書中已充分提及干邑作爲著名商標的情況[10]。

備註:

Bureau Nat'l Interprofessionnel du Cognac v. Cologne & Cognac Ent., No. 2023-1100, 2024 WL 3659100, at *1 (Fed. Cir. Aug. 6, 2024).

Id, a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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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3.

Id, at *4.

Id, at *6.

Id, at *7-8.

Id, at *8-9.

Id, at *10-11.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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