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需當事人提告 司法才能介入
中華大學7日表示,已經在上午收到具名檢舉函。(中華大學提供/王惠慧新竹傳真)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被控中華大學、臺灣大學2篇碩士論文涉抄襲,引發著作權爭議;法界人士指出,林有沒有侵害他人的著作權,須2所大學、相關當事人及機關,提告追究刑事責任及民事求償,否則司法無法介入釐清真相。
根據竹科管理局的說明,2007年中華大學科技管理系以標案形式接受委託時,在契約中就已載明,著作完成時著作財產權,同時讓與竹科管理局,契約中的廠商、科管系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法界人士指出,依契約規定,林智堅在參與該研究計劃時,是負責發放和回收問卷、參與討論、或是進行分析,在出版時都不能主張自己擁有這份研究成果的著作財產權,也應依合約放棄行使人格權。
林智堅幕僚昨解釋,依科管局與中華大學合約書內容,中華大學完成結案報告時,著作權才移轉到科管局,但林2008年口試時,他與中華大學研究團隊仍擁有此報告的相關權利,並無抄襲之虞。
對此,律師廖芳萱就著作權相關規定分析,「如果過程中做出的結論,但未提交使用於最終報告」,這過程內容的著作權仍應屬原創作者,著作要完成纔有著作權問題。
她舉例,就像有人委託畫家畫山水畫,本來畫了一半,但畫家最後另外畫1張交付委託者,那原先畫了一半的畫作,如已完備雛形,該畫家仍擁有著作權。
臺大論文爭議部分,法界人士也以常見的網路抄襲文章爭議解釋,只要文章內容有7成到8成以上的雷同,就算只是段落及順序調整,內容相同性大,仍有違反著作權之嫌,司法實務也有諸多類似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