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憂心 檢方不敢辦案 法官輕判
國家賠償法修法衝擊效應延燒,法界憂心恐造成「防衛性司法」。檢察官擔心偵結起訴後遭「秋後算帳」,引來國賠訴訟、糾纏不清,因此不敢辦案;法官則憂心一旦新證據出現,再審翻案無罪,惹上賠錢紛爭,案件選擇輕判。(本報資料照片)
國家賠償法修法衝擊效應延燒,法界憂心恐造成「防衛性司法」。檢察官擔心偵結起訴後遭「秋後算帳」,引來國賠訴訟、糾纏不清,因此不敢辦案;法官則憂心一旦新證據出現,再審翻案無罪,惹上賠錢紛爭,案件選擇輕判。
臺灣目前對於人民受司法誤判,失去自由遭關押,在獲得無罪判決確定後,可依《刑事補償法》請求補償;被控犯下21年前震驚社會的臺南歸仁雙屍命案的謝志宏,再審無罪後,因被關押6834天,獲刑事補償2391萬多元。
至於國賠部分,只能因法官、檢察官行使職務而犯罪,且犯罪要判決有罪確定,才能由當事人聲請國賠,門檻比一般公務員高。行政院通過的國賠法修正草案,一旦通過國會立法,將對司法實務運作造成嚴重的衝擊。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檢察官依法代表國家進行刑罰訴追,如果每次辦案都要擔心會因此被告,起訴後遭判無罪會不會須要賠錢?執行搜索扣押,沒查到犯罪證據,事後恐遭反咬一口,淪爲國賠訴訟的被告,這樣偏向被告一方的修法,將讓檢察官的權能大幅萎縮。
法界人士說,未來不僅檢察官辦案恐出現困境,法官如果認定犯罪事實判決有罪或從重量刑後,未來新的證據出現一旦被翻案,也恐受到國賠求償,更有可能與法院、合議庭法官們連帶賠償。
也因此,法界建議,讓人民參與審判的職務法庭,可有效杜絕司法錯判,如果經懲戒法院認定司法官違失、判決懲戒確定,才符合對司法官的國賠聲請條件,設下對司法傷害的「停損點」,纔能有效避免濫訟起訴國賠訴訟引發的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