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假投資真詐騙的犯罪新招:個人幣商車手反告被害人求償
詐欺集團冒用公衆人物名義宣稱提供投資理財分析,吸引民衆加入LINE好友後,邀請民衆加入投資羣組。圖/本報資料照片
據刑事局統計,我國假投資詐騙,去年(2023年)發生11,405件,造成至少新臺幣53.4億元財產損害,創歷年之最,其中搭配虛擬貨幣買賣隱匿金流,爲最新穎犯案手法之一。不乏個人幣商擔任替詐欺集團收取現金之車手,與被害人締結買賣契約,再辯稱僅從事一般買賣,藉此躲避刑事追訴。
■假投資詐騙 去年達53.4億元財損
詐欺集團先於臉書、Youtube投放廣告,冒用公衆人物名義宣稱提供投資理財分析,吸引民衆加入LINE好友後,邀請民衆加入投資羣組,並分派成員假扮「理財專員」每日一對一噓寒問暖,並提供不明連結予民衆下載假投資APP,藉此顯示虛假股市獲利資料。「理財專員」向民衆謊稱可聯絡詐欺集團成員假扮「證券客服人員」安排於APP儲值,以申購股票,儲值方式之一爲「證券客服人員」向民衆誆稱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電子錢包爲民衆專屬,並指定民衆與特定「幣商」締結買賣契約,當面以現金購買虛擬貨幣(如USDT),由幣商取得現金並將虛擬貨幣轉入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電子錢包。通常民衆發現無法自假投資APP提領股款,或因「理財專員」慫恿向親友借款時,方始自行或遭親友發覺受騙。
實務上,不乏被害人即時報警逮捕進行虛擬貨幣現金交易之幣商車手。然而,遭逮捕之幣商車手,大多辯稱自己只是普通商人,且有虛擬貨幣買賣交易紀錄爲證,對詐欺犯罪概不知情。倘警方未查得該名幣商車手與詐欺集團聯絡之證據,形式外觀上,幣商車手與被害人之交易,似乎與坊間買賣虛擬貨幣無異。幣商車手一味堅稱未犯案,令人一度以爲幣商也只是被利用的倒楣人,整樁買賣故事似乎無懈可擊。倘若被害人配合釣魚偵查,幣商車手更可即時將虛擬貨幣轉入詐欺集團掌控的電子錢包,待其獲得不起訴處分,幣商車手反而能向被害人主張已交付虛擬通貨,並訴請被害人給付買賣價金,形同利用司法程序,追回未騙到手的現金。對早已懊惱得無地自容的被害人來說,天外飛來的訴訟,無疑造成龐大的心理壓力。
我國爲防範虛擬貨幣交易成爲洗錢工具,2018年底修正洗錢防制法第5條,於2021年6月30日訂立《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洗防辦法」)。金管會曾於去年6月18日說明,洗防辦法適用於個人幣商,其應依法辦理商業登記及稅籍登記,並遵循洗錢防制法及洗防辦法相關規定。尚未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而以虛擬通貨交易爲業之個人幣商,自屬違法。
洗防辦法第11條更規定,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虛擬貨幣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倘幣商未符合相關規範,金管會得依照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規定科處罰鍰,最高可達新臺幣1,000萬元。然而,現實上個人幣商多使用未在國內虛擬貨幣交易所註冊的非託管錢包,私下進行標的百萬上下的虛擬貨幣現金交易,金管會、調查局難以查緝。
■洗錢防制法將再度修正
所幸今年4月13日行政院已通過法務部擬具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6條修正草案,並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有三,第一,草案第15條之1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就收簿集團爲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00萬元以下罰金。第二,草案第15條之2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除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五年以內再犯者,處以刑事處罰。針對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爲交付三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刑事處罰。最後,草案第16條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之域外效力。
此修法方向,可望制裁幫助詐欺集團之隱匿金流的收簿集團。然而,倘詐欺集團自行上網註冊非託管錢包,是否仍在本次修法打擊範圍,則容有疑問,可持續關注立法院審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