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博士生假冒律師 遭開除學籍反告校方「這原因」被駁回

前年就讀某大學法律系博士班3年級的男子,未取得律師資格卻收費承攬訴訟,校方將他開除學籍,他不服提告,遭裁定駁回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前年就讀某大學法律系博士班3年級的男子,未取得律師資格卻收費承攬訴訟,校方將他開除學籍,他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校方依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開除學籍並無違法或失當駁回他的訴訟,他提上訴但因未委任律師,遭裁定駁回。他可抗告。

這名男子多次假冒律師爲不知情之民衆辦理訴訟事件並收取費用,檢方起訴後,他被依詐欺及行造特種文書罪判刑確定,校方在2020年決議,以他行爲觸犯刑事法律,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並衡酌情節較重,懲處開除學籍處分。

他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他因誤觸法律而被判決有罪,並於繳納罰金後執行完畢,但校方卻再以行政罰撤銷他學籍,處分有違一行爲不二罰原則,實屬違法。又他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坦承犯錯,獲法官原諒,判決易科罰金之機會,校方不應重懲。

他說,博士班論文指導教授多次督促他儘早完成博士論文,並未因他犯錯而放棄他,校方的處分屬於對於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之侵害,且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法官撤銷校方的處分。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他在2014年至2017年間,多次假冒律師爲不知情之民衆辦理訴訟事件並收取費用,遭判刑定讞,且2016年間也因涉及未取得律師資格,卻執行律師業務,遭判刑1年,緩刑2年確定。

合議庭認定,他的行爲符合校方學生獎懲辦法規定之要件,校方經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後,考量他未思改過,反而一再作出不當行徑,乃決議予以開除學籍之處分,經核其判斷並無違法或失當,裁量亦無濫用或逾越等情形,判決駁回他的請求。

他提上訴,但北高行政法院認爲,他逾期迄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得爲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他未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最高行政法院爲之選任律師爲其訴訟代理人,上訴自非合法,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