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低空經濟,不是“賣天”那麼簡單
在法治框架內探索低空經濟特許經營權出讓等具體事項,纔能有利於保護各方權益,推動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
“天空”也能賣?
據第一財經報道,11月26日,濟南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官網披露,山東省濟南市平陰縣低空經濟30年特許經營權公開出讓,當地一家註冊不到一個月的國有獨資公司投標成功,中標價格爲9.24011億元。
這是全國首例縣域低空經濟特許經營權出讓項目。由於招標公告披露內容有限,消息公佈後,正在試水無人機配送的相關企業人士表示了疑慮:未來在該地進行無人機配送,是否要繳納有關費用?一時間,地方政府開始“賣天”的聲音出現。
特許經營權作爲政府授予特定企業或個人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其合法性來源於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低空經濟屬於新生事物,在相關制度尚未明確的情況下,出讓其特許經營權,會讓人產生市場被壟斷等擔憂。但若將此簡單視爲“賣天”行爲,認爲地方政府只是在出售一種稀缺資源,也難免偏頗。
隨着無人機技術飛速發展和應用領域不斷拓展,低空經濟逐漸成爲一個新興的經濟增長點。就在近日,中辦、國辦也在相關政策文件中,對低空經濟在有效降低全社會物流成本方面的作用寄以厚望。
然而,目前,我國尚未有專門針對低空經濟特許經營權的全國性法律法規,這也給地方的相關探索帶來挑戰和不確定性。但這並不意味着各地無法在低空經濟領域先行先試。但凡在法治精神引領下的探索和實踐,就值得一試,相關部門該釋疑的就釋疑,需糾偏的也要及時糾偏。
在此次特許經營權出讓項目中,招標人爲當地發展和改革局,該機構作爲職能部門,通常是有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代表地方政府進行特許經營權出讓的。然而,縣級政府設置低空經濟特許經營,仍面臨現實和法律制度雙重挑戰。
現實中,低空空域管理複雜,需協調多方利益,基礎設施不足也制約發展。特許經營權設置缺乏明確的制度支持,縣級政府權限模糊,存在法律空白和監管漏洞。這些問題都需在“破立並舉、先立後破”原則下,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加強跨部門協作等方式逐步解決。
一方面,在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破立並舉、先立後破”原則要求下,國家層面應加強頂層設計,加快制定和完善低空經濟相關法律法規,爲各地探索提供明確的指導和支持;另一方面,各地因地制宜推動低空經濟發展時,也應遵循法治原則,確保特許經營權出讓等具體事項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在這一過程中,有關方面也需要做好解釋和引導工作,提高公衆對於低空經濟的認知和理解水平,爲行業未來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低空經濟作爲新興融合賽場,具有廣闊發展前景和巨大市場潛力。在推動低空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應在國際化視野下,對新興產業保持包容審慎的態度。
這就要求,既要充分認識到低空經濟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也要清醒地看到低空經濟發展中存在的風險和挑戰,無論在制度建設還是在實踐探索中,都需加強必要的監管和風險防範工作。
各地在低空經濟的相關探索與實踐中,也需確保在法治化、市場化大框架下發展。與此同時,也要讓包容審慎成爲一種原則,從容應對這一新興產業領域的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挑戰。
總之,發展低空經濟,並不是“賣天”那麼簡單,而是一項複雜且艱鉅的系統任務,須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其特許經營權出讓等具體事項,纔能有利於保護各方權益。也唯其如此,才能更好地把握低空經濟發展的重大機遇,讓其成爲推動各地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引擎,助推新質生產力真正“飛”起來。
編輯/徐秋穎 校對/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