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打非金融機構爲何要強化前哨作用?大行員工違規推介非吸產品致客戶踩雷,銀行擔責全賠本金

財聯社9月4日訊(記者 彭科峰)昨日,防範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部際聯席會議第一次全體(擴大)會議在京召開,金融監管總局、中央政法委、中國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等多部門相關人員出席。會議明確要求,要強化金融機構前哨作用。深入推進打擊非法集資專項行動。

“強化金融機構前哨作用”爲何重要?今日,財聯社記者找到了非法集資中銀行機構履職不力的最新案例。

最新文書顯示,投資人李某經某國有大行某支行工作人員推介,買入某投資公司“假理財真非吸”產品並最終暴雷。今年9月初公佈的二審文書顯示,法院認定銀行方面未對其合作伙伴某投資公司及其銷售的非法理財產品進行盡職調查等,應對李某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銀行賠償李某本金30萬。

對此,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因爲種種原因,過去一些銀行機構和工作人員爲了獲取不菲提成,淪爲不法分子“非吸”幫兇的案例並不少見,銀行適時加強內部監管和問責勢在必行。聯席會議提出 “強化金融機構前哨作用”,也說明監管部門對此也有認識。其根源在於,大衆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任感普遍更高,一些非吸主犯也有意拉銀行人員下水,因此,金融機構需把好第一道關口,及時阻斷非法金融活動的發生,有效維護自身信譽。

國有大行員工推介 投資者買“理財”捲入2億元非法集資大案

據相關文書披露,2014年6月16日,經某大行某支行工作人員唐某某推介,李某在支行處購買了博某資產公司的“華潤-博某某富2號”產品,投資本金爲300000元。從表面來看,這份理財產品爲結構化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當時的合同寫明:本信託計劃存續期限爲初始期1年,可順延1年;本信託計劃的受託人爲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保管人爲某大行。

據法院事後查明,在向李某推介產品時,唐某某等還曾經宣傳“保本保息、沒有風險、到期兌付”。不過,事後證明,這起看似高收益的信託理財實則爲不法分子行騙的工具。

據警方查明,2011年4月13日,博某資產公司登記成立,不具備吸收公衆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而鄧某爲博某資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不過,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間,鄧某以博某資產公司的名義,採取虛構“嶽麓5號”、“華潤-博某某富2號”、等信託產品,或者隱瞞“金博成長”、等信託產品的信託計劃並未成立資金不會用於購買前述信託計劃,而是用於兌付前期所欠集資款本息的事實,以委託認購理財產品爲幌子,以年息6%-8%不等的利息回報爲誘餌,通過多家國有大行銀行等渠道向銀行辦理業務或有投資需求的羣衆大肆非法集資,以公司名義向528人非法集資共計197183250元,騙取集資款共計158309305.51元。而李某正是上非法集資案件的受害者之一。

投資者向銀行索賠 法院認定銀行“未盡職”需擔責

據瞭解,案發之後,李某認爲某大行某支行向其宣傳、推介不合法的理財產品,造成其經濟損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因協商未果,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爲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本案中,博某資產公司指派銷售人員到案涉支行網點進行對接,並通過幫助銀行網點完成攬存業務、給予銀行工作人員銷售提成等方式,激勵銀行工作人員向羣衆宣傳、推介其投資理財產品。案涉支行的工作人員唐某某向李某某的宣傳、推介行爲應視爲職務行爲。因此,案涉支行作爲賣方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案涉產品,雙方之間即成立金融委託理財合同關係,合同雙方應當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

法院指出,本案中,案涉支行不但未履行適當性義務,未對其合作伙伴博某資產公司及其銷售的非法理財產品進行盡職調查,還在銷售時對李某宣傳“保本保息”等,導致李某基於對銀行的信任,進而簽訂委託認購合同,具有重大過錯,故應對李某某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李某未履行相應注意義務,故自身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判決銀行賠償李某投資本金損失300000元。銀行方面不服一審判決,發起上訴。

9月初公佈的二審文書顯示,法院二審指出,案涉支行關於案涉產品與該支行無關聯、其工作人員個人行爲不能代表支行行爲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的確存有締約過失,但不影響案涉支行應有責任承擔。二審依舊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