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貸正式入刑,小貸和擔保公司也要小心,超經營範圍也不行
早在2019年開始,放高利貸,就已經定義爲違法行爲,也已經明確說明涉嫌非法經營罪,就可以直接進行刑事處罰了。不過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着不少法律疑點,這讓那些非法經營的個人和公司,在不斷的找尋漏洞。誰對法律研究的最透徹,除了公檢法和律師,就是那些意圖犯罪和正在犯罪的人了。
不過這一次,任何的疑點都沒有了,法律也沒啥漏洞鑽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這四部委聯合發文《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希望能夠徹底消滅高利貸,能夠真正打擊到各種線上高利貸和線下高利貸,能夠讓民衆不要陷入到網貸的陷阱之中。
《意見》中明確說明: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爲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入罪的標準也再次清晰的告知民衆:那就是在被追究責任的2年內,有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如果其中有着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這個標準還是很嚴格的,以此爲生的高利貸者基本上是賴不掉的,也希望各級公安部門在接到涉及高利貸的舉報之後,依此嚴厲打擊。
不過如何理解這個《意見》呢?當然那些線下的個人放貸,以及線上無放款牌照的信息公司、科技公司等等放貸,肯定是不合法的,因爲他們就是屬於“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的情況,那麼掌握證據,刑事報案,基本上一抓一個準。但是那些號稱有牌照的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呢?
現在比較常見的是一些號稱可以發放貸款的小額貸款公司,他們通過所謂的聯合公司放款,通過其他公司收取服務費或者徵信費等等的巧立名目,變相的從事高利貸業務。不過法律也是有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範圍是有着地域規定的,一般只能在本市,最多也只能在本省,所以他們全國放款就屬於“超越經營範圍”,也是不合法的,也是可以追究刑責的。
那麼那些擔保公司、保理公司、貸款中介公司等等,他們僅僅是貸款業務的關聯機構,自身是沒有發放貸款資格的,那麼也是一樣,屬於超範圍的非法經營,就是屬於嚴格刑事打擊的對象。當然定義非法經營罪,還有一個要素,那就是發放的借款利率高。
高利貸定義的利率標準,就是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之上。過去LPR利率基準高,最高時可以達到4.8%,高利貸者可以找尋漏洞,將利率定在19.2%之內,就無法被刑罰了。但是最近幾年,LPR利率持續走低,目前最新利率僅僅只有3.1%,也就說,只要借款的利率高於年化平均利率12.4%及以上,就可定義性爲高利貸利率。
那麼無資質或者超經營範圍,再加上放款10次之上,只要利率超過12.4%以上,就可以定性放高利貸,就可以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責了。高利貸就是社會的毒瘤,坑害了多少民衆和家庭啊?!針對高利貸的打擊,一點都不能放鬆,
“高利貸這種東西,就是以讓人還不起爲目標的”,古今中外,沒有一個時代、一個國家能容忍高利貸的。就是打擊,不過進入到2024年,經濟開始走穩,感覺高利貸有死灰復燃的勢頭。我們一起來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