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柬埔寨豬仔案! 立法院初審通過 剝奪行動自由最重關7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全案逐條審查通過,無需交由黨團協商。(示意圖/達志影像)
臺版柬埔寨求職詐騙案,去年61人遭囚凌虐其中3人不幸喪命,爲因應詐騙集團囚禁人頭帳戶犯罪型態,行政院、司法院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刑期,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等,最重可判7年徒刑,今天通過立法院初審。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全案逐條審查通過,無需交由黨團協商。
根據行政院、司法院提案說明,現行第302條就私刑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及其加重結果犯,均定有處罰規定。惟邇來發生詐欺集團爲取得他人之金融帳戶以遂行詐欺、洗錢犯罪,而囚禁、凌虐被害人,甚至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等嚴重戕害人權之犯罪,依現行相關處罰規定,實不足以全面評價行爲人之罪質及行爲之實害性。
提案指出,又德國、瑞士、奧地利刑法對於剝奪行動自由罪,均有就特定情狀爲加重處罰之規定,爰參考上開立法例及本法相關加重處罰規定,並參酌社會上剝奪行動自由之犯罪態樣,增訂加重處罰事由,並提高刑度。
現行刑法302條規範,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凶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明定也明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騙集團之犯罪手法推陳出新,修正條文也針對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加重處罰事由增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制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