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輕生租屋處淪凶宅 臺中房東求償162萬勝訴

▲臺中市一名房東,租客在屋內輕生後,經估價師鑑定房屋減損162萬8117元,憤而提告租客的繼承人,獲判勝訴。(圖/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陳筱惠/臺中報導

要當包租公、包租婆的風險不小,臺中市就有一名房東,租客在屋內輕生後,經估價師鑑定房屋減損162萬8117元,憤而提告租客的繼承人,獲判勝訴。專家指出,租客在屋內輕生並非每一件都能幸運勝訴,因此在挑選房客時應層層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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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事件經過,位於臺中市一名房東,在2021年時將自家房屋以月租金2萬2000元出租給陳姓男子,雙方簽約1年,豈料,陳男竟於同年8月被發現在該屋內以塑膠袋套頭方式自殺死亡。

房東在經過估價師鑑定,該屋因事故房價減損162萬8117元,憤而提告租客的繼承人,要求賠償。期間,陳男的繼承人以該房屋後續再度以2萬2000元的月租金出租成功上訴。

不過最終法官認爲,房屋曾否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影響房屋之交易機會及價格,屬不動產交易應揭露之重要事項,依社會民情,一般民衆對於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凶宅,多存有嫌惡畏懼心理,因此在不動產交易市場上大多會較周邊相同條件的房屋低。

▲房東在經過估價師鑑定,該屋因事故房價減損162萬8117元,憤而提告租客的繼承人,要求賠償,示意圖。(圖/記者陳筱惠攝)

也因租金金額受房屋出租時鄰近區域租賃市場供需、租金行情影響,並且承租人無需考量房屋出售時的價格問題,即便房東以同樣價格出租,也不影響因非自然身故導致房屋價值減損的事實,因此判被繼承人要賠償162萬8117元。

對此,21世紀不動產資深經理沈政興就說:「並非每個非自然身故案件房東都能幸運勝訴,此件判決勝訴的其中一項原因,是房東當初與租客簽約時,有加上一項不得自殺聲明,雙方有約定『如因乙方(租客)個人行爲造成凶宅,則乙方需負全部責任,並由乙方或乙方之法定繼承人按照政府公告之實價登錄行情照價承購此標的物』」

沈政興表示:「也有聽聞雙方纏訟多時仍未果的案例,因此在挑選房客時應層層把關,最基礎的包含詢問租客的工作狀態、請租客提供良民證,最重要的是也能上網用租客名字搜尋判決書系統,看看是否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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