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癌險不利保戶 金管會開罰臺壽180萬 2精算師停籤半年保單

金管會表示,依一般醫療實務,癌症患者接受標靶藥物治療,通常須經醫師擬訂治療計劃,對患者進行相關檢查及評估後纔會進入療程,不會在診斷確定當日就開始接受治療。

但臺壽的一張防癌險保單條款,以「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而「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是以「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爲給付條件,在這樣的條款約定下,重度癌症的被保險人,無法獲給付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金管會表示,這顯示該張保單給付條件的設計與醫療實務相悖、不符合保戶合理期待,對保戶顯失公平。

金管會也指出,「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契約條款之前經評議中心110年4月9日認定不合理,但臺灣人壽召開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會議,並於110年5月31辦理商品部分變更,僅加註「罹患重度癌症且未於診斷當日進行標靶治療者,不負治療費用保險金之責」等警語,藉此確立保單不給付重度癌症被保險人確診日後「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正當性,並未實質解決前揭本商品條款設計問題。顯示臺灣人壽未落實檢視已發生申訴案件之經驗、檢討修正於本商品契約條款明定保戶就標靶治療保險給付之相關權利義務。

金管會強調,商品與醫療實務相悖,對保戶顯失公平,且在經評議決定本商品不利於消費者權益後,未確實檢討商品設計合理性並修正保單條款,卻改採於條款加警語,未實質解決本商品條款設計問題,顯未落實公平待客,違規事實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