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 鑑別大法官的照妖鏡
(圖/本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24日將行使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表決,在投票前夕,國民黨與民衆黨能否凝聚共識仍有變數。然而,大法官人選的放行與否,其「廢死觀」妙成鑑別的關鍵。
首先,近日憲法法庭作出類似實質廢死判決後,檢察總長證實37名死囚中的30人評議簿失蹤,未來將可能被釋放;兩名殘酷殺人的兇手則已改判無期徒刑。死者家屬從兇案發生以來每天如遭凌遲,最新判決更如晴天霹靂,但大法官若只偏重加害者人權,形同以僞善縱容殘酷殺人犯行。爲此,社會大衆不應再漠視「挺廢死大法官」之於國家的衝擊性。
日前高雄警察局長與17名分局長公開表態支持死刑,曾任警政署長的新北市長侯友宜也反對廢死,均認兇手奸詐,深諳假裝懺悔,再由法官藉口「可教化」而逃死。惟警察大學犯罪防治所長提出報告指出,入獄的累再犯與初犯比例爲4比1,此數據不應視而不見。
其次,1980年,西德1名7歲女童遭姦殺,兇手承認惡行卻狡辯無意而被判無罪,女童之母當庭槍殺兇手;2011年,挪威汽車炸彈與槍襲造成77死、96傷,兇手僅判21年監禁。然而,英哲波普(Popper)倡導寬容,但也警告有其節制以免遭濫用;人權亦然。1944年,諾貝爾經濟獎得主英國海耶克(Hayek)書《通往奴役之路》,也點出「通往地獄之路由善意鋪就」。西方對於兇手人權的寬容,真值得我國大法官無條件景仰?
第三,當前DNA等鑑識科技日新月異,國內外累積的教訓與判例也幾乎無所不包,可說已極度保障判決的正確度。要求絕無誤判死刑,如同以超高理念綁架判決卻偏袒廢死,但其他判決難道也可因要求絕無誤判而不可判決嗎?杜絕草率判決或造假逼罪,本是法官之責,而非以此爲理由而棄守死刑。試觀十年前的女師遇害案,兇手隨身帶鐵錘殺人又性侵,殘酷之極,證據充分,廢死者又怎能總是草率地以避免冤案當作藉口來阻擋死刑?
第四,宣稱死刑無助於減少罪犯?美國國家科學院報告指出,並無證據顯示死刑是否增減兇殺率。美國法務部也聲明,見警率提高可減少犯罪,顯示罪犯是否犯罪,與其評估是否會「被執法」存有高度關聯。
第五,徒善不足以爲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我國刑法依然明訂有死刑,大法官若只片面考量死囚人權,因而以釋憲方式罔顧仍屬合憲的死刑制度,則切勿從事司法公正業,特別是「擔任大法官」,否則就是尸位素餐。
近日立委質詢廢死立場,大法官人選泰半躲閃,也許爲配合當權或求官祿,如此風骨已顯德才均不配位。(作者爲大學教授)